晨报讯 王女士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将现用名改成日本名,被口头答复不予批准,为此她将派出所告上法院。昨天,该案在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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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9日,王女士向浦东新区上钢派出所申请更名为“柴冈英子”,因为其丈夫是日本人柴冈文雄的继子,平时书信往来中,日本的继母经常以柴冈龙清称呼其夫。王女士认为她是柴冈家儿媳,有权更名为日本名,王女士的更名获得她所在单位的同意。
但派出所查询后发现,王女士的姓名在户口登记资料中无误,且全市只有一名71岁女性和王女士重名,她们不在同一单位、同一社区工作居住,不会因重名造成误会。2个月后,派出所告知王女士的申请不予批准。
王女士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同时,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己姓名,决定权在我自己。我想怎么改是我自己的事。”王女士认为,法律中没有针对“变更姓名”的禁止性规定,派出所此举属于行政不作为。
派出所则认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居民因户口登记差错,或重名过多而使工作、生活各方面造成不便,所起名字的谐音有损人格等特殊情况要求更改姓名的,可以更名。王女士的申请理由与规定不符,所以不予批准更名。
法庭听取了双方辩论意见后,通知双方在下周五宣判。毛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