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昨天上午,省城安居苑业主委员会因不满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对两个业主委员会的观点不一,而与之在庐阳区法院对簿公堂。
据了解,安居苑在东村建成后,于2000年9月29日成立了安居苑东村业主委员会。随着安居苑小区的进一步扩大建设,小区业主于今年3月27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了新的安居苑业主委员会,并于2004年5月12日向合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原告方诉称,2004年6月,在向被告合肥市质监局申请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时,被告以“业主委员会不是一级组织,不能颁发代码证”为由,不予颁发代码证。但随后,被告却向原安居苑东村业主委员会颁发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认为,安居苑东村业主委员会在安居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其功能和业务已终止。被告向已停止业务的机构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
被告辩称,其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不具有诉请法院予以撤销的理由;其次,代码唯一使用的性质决定了被告客观上不能撤销已经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原告在此案中既非行政相对人,也非利害关系人,被告的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任何侵犯,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安居苑东村业主委员会作为第三人也出庭参加了本次诉讼。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庐法宣 肖献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