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余亚莲) 在广州“5·11”毒酒案的审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第一被告程才明是否明知工业酒精有毒、其行为是否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展开激烈辩论。
程才明是否明知工业酒精有毒?
在前3天的庭审中,程才明均一口咬定自己“不知道工业酒精有毒”,对此公诉机关表示,在化工行业中,用甲醇和乙醇的混合物当工业酒精是众所周知的事,而甲醇是有剧毒的。程才明从事化工行业好几年,对化工业的这一“行规”必然了解。这也就意味着,程才明明知自己卖出的工业酒精含有巨毒,但还是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出卖,最后造成了严重后果。另外,即使程才明不知工业酒精是甲醇和乙醇的混合物,正常的工业酒精中含有的甲醇量也达到了毒害人体的程度,因此,程才明犯了销售有毒食品罪。
程才明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正常的工业酒精里甲醇含量很少,不足以危害人体,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有误,程才明犯的是销售有害食品罪而非销售有毒食品罪。
食用酒精不是食品不需许可证?
对于转手的“中间人”易新灵,公诉机关认为,易新灵没有化学危险品的销售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酒类专卖许可证,在明知所购买的酒精含量没有达到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将不合格的酒精卖给了制酒老板,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在主观上属间接故意,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辩方律师认为,易新灵与程才明合作了两年,相互产生了信任,他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是合格的食用酒精;另外,食用酒精不是酒,也不是食品,不需要公诉机关所说的各类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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