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姚 菲 通讯员 廖一平
本报讯身为房管部门的领导,却主动为他人介绍工程并从中收取回扣款。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永福县房产管理局局长曾开荣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250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曾开荣担任县房改办主任(后任县房管局局长)兼县房屋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在监管永福县各单位公有住房共有部分防水补漏维修工程过程中,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接受钟某(桂林某防水装潢公司负责人)请托,多次为其介绍维修工程,并收取了工程总额6%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5030元。案发后,曾开荣已将上述回扣款全部退缴至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10月15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曾开荣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250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开荣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开荣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其又系初犯、无前科,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上诉期间其仍悔罪,其犯罪之前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对其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