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李爱金
本报讯从2004年12月起,南宁市在全市12个县区全面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年均不低于600元,这是记者昨日从南宁市政府获悉的。
年均不低于600元
据了解,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9年至2004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的确认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一年发放两次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市政府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或自行确定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
不得将扶助金挪作他用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代理发放机构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