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 今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首次提交的《公证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通过立法确保公证的公信力,重塑公众对公证的信任和信心,成为一致的呼声。
南振中委员说,目前的确到了重塑公证形象、加强公证诚信建设的时候了,提高公众对公证的信任显得十分紧迫,加紧制定《公证法》有利于扭转公证领域存在的混乱局面,以法律确保公证的公信力。
有委员提出,提高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规范,是公证依法、客观、公正进行的首要保证。为强调公证员的诚信,应增加“诚实守信”的明确要求。
草案规定担任公证员的年龄上限为60周岁。分组审议中,多数委员对这种规定持否定态度。委员们认为,公证员不是行政机关人员,不必同行政机关人员一样60岁即予免职。更关键的是,公证服务需要经验积累,60岁以上公证员从事公证工作多年,可更多发挥专业优势,有利于提高公证质量,所以建议删去此条规定。
乌日图委员提出,目前的公证方式多是材料对材料、证明对证明进行公证,缺乏对事实的调查核实。他举例说,如果开假证明为假学历进行公证,结果可想而知。他建议应赋予公证机构相应的调查核实权利。
引人注目的是,为防止公证中的违法行为,草案确立了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出具虚假公证书、私自出具公证书等职务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南振中委员说:“出具虚假公证书、私自出具公证书等行为是公证中的大忌,是对公证公信力的最大破坏,踩了这些红杠杠,仅仅警告、罚款了事,很难起到警示作用。”他建议,要在立法中规定更严格的法律责任。
有专家指出,公证机构定性不明是影响公证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审议中,对公证机构性质如何定义,也成为今天分组审议中的一大焦点话题。
12月25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大会所作的关于《公证法》草案的说明中说,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公证处是否为国家公证机关,法律中对此可不作规定,今后仍可进一步研究。法律只要确定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能够满足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工作的需要。
对此,委员们争议颇多。有委员说,这种表述说明在公证机构的性质问题上目前尚无定论。
据介绍,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中将公证机构定位为国家机关,2000年的公证工作改革方案将其定位为事业单位。
有委员认为,公证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授权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没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所以公证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有委员提出,公证机构在行使公证职能过程中自收自支,依法纳税,具有社会中介性法律服务机构的一般特征,应尽快剥离其行政色彩。还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全面实行公证机构转制,大量行政性人员不好安置,应建立一种过渡性机制。
委员们提出,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应在法律上加以明确,有了法律上的“名份”,经费来源、收费等其他问题才会更顺通。 记者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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