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段 扬
本报讯北海某旅行社的一名导游不慎被邻居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在狗主人已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仍将狗主人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营养费、精神赔偿费,其诉讼请求日前被法院驳回。
24岁的原告苏某诉称:他在北海从事导游工作,今年10月在北海市屋仔村租房居住。10月23日晚8时许,他回到出租屋时,被邻居梁某饲养的哈巴狗咬伤。事情发生后,梁某除支付257.8元的医疗费外,拒绝和他协商其他的赔偿问题,因此他才将梁某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3000元、身体伤害营养费600元、精神赔偿费1000元、裤子破损费150元、照相费10元、车费60元、共计4820元,并要求被告梁某公开赔礼道歉。此外,他若今后狂犬病情发生,治疗费用及发生死亡的责任和费用也要由被告负担。
被告梁某辩称:其所饲养的哈巴狗是用链子拴住的,他不明白原告苏某是如何被哈巴狗咬伤的。但事情发生后,他马上把苏某送进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257.8元。他已就此事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苏某被被告梁某拴养的宠物狗咬伤,被告应对原告为此所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支付了原告治疗所用的全部医疗费,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故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403元,由原告苏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