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完善农村基层民主还会有一个漫长过程,必须通盘安排,并特别要注意理顺好三种关系。
要正确处理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我国政治体制决定了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在村党支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扩大基层民主,就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制度上合理划分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权范围,并使二者实现不同层次上的协调和统一。在职权划分上,要以党支部管方向性、全局性、根本性的决策大事,村委会管具体事务的落实并对党支部负责为原则;在组织架构上,应提倡村委会与党支部交叉任职,经济发达的农村,要提倡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这不仅有利于巩固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威性,而且对农村基层政治体制改革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要正确处理好村委会与乡政府的关系。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属国家基层政权机关,两者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管理与政府行政管理的关系。行政管理不等于强迫命令,村民自治不等于不要行政管理。乡镇政府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个单位实施行政管理,村委会也有义务接受乡政府的行政管理。由于村委会既不是乡镇政府下级机构也非派生机构,所以乡镇政府也必须转变领导方法,更多地通过关系处理、工作指导和提供服务来引导村委会正确行使职权。
要正确处理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质上是自治组织与经济法人的关系。村民自治组织不等同经济组织,不便从事经营活动。村经营活动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村委会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不应取代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村里经济状况如何,事关农民富裕、农业发展、农村稳定。村委会要把壮大集体经济作为根本任务来抓,实现在“有人做事、有章理事”的前提下,能够“有钱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