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慧玲 文/摄
金报讯 正月初七一早,余姚百隆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4名自称前来应聘的男子走进了厂区大门。然而,让人费解的是,他们没有走进负责招聘的办公室,而是直奔生产区的细纱车间,并掏出相机对着防飞花隔离装置拍摄起来,这引起了百隆公司保安的警觉。由于形迹可疑,这4名男子被保安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经过派出所干警的调查,这4名男子的身份很快搞清楚了,他们是百隆公司的一家竞争对手——某纺织公司的总经理和3名员工。
百隆公司
4人涉嫌“商业秘密侵权”
“我们从相机中看到,这4人是专门来拍我们开发的防飞花装置的。”百隆集团一位姓潘的副经理说,“行业内的人都知道,做彩色纺织的最怕就是飞花,同一个车间内的各台机器生产各种颜色的纱,如果各色飞花混起来,那么产品就会出现瑕疵,我们是在无数次的实验后才发明了这种防飞花装置的。这个装置其实很简单,却十分管用。没想到,却引来了同行的‘窥探’。”
据潘介绍,百隆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混色纱于一体的专业企业,产品主要供给NIKE、adidas等名牌企业。“作为这些知名企业的供应商,我们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搞科研,开发出的一些新技术对整个混色纱行业都会产生影响。一些同行利用不法手段窃取我们的技术,在此基础上进行色系跟进、压价,给我们造成很大损失。”
潘副经理说:“这4人的行为涉嫌‘商业秘密侵权’,我们打算对此进行起诉。”
经侦支队
偷拍行为不能作立案依据
然而,让潘没有想到的是,这4名男子在写下保证书后,就被派出所放行了。潘和同事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4名男子离开。
对此,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公安部门立案的关键因素在于看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侵害方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这起事件中,尽管竞争对手的4位员工偷拍了百隆公司的照片,但目前阶段还无法证明这一行为是否会对百隆公司造成50万元的直接损失。”这位负责人说,“更何况百隆公司本身没有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果这个防飞花装置没有相关的保密措施,企业怎么去告别人侵犯其商业秘密?”
专业人士
没有保密措施不受法律保护
这位负责人告诫企业,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义,并及时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不但可以事前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而且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是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商业秘密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救济的关键性证据,只有企业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才能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费震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业秘密应具备三个条件:不为公众所知的、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以及本身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为此,他向中小企业建议:一方面要注意对商业秘密采取物理性保密措施,诸如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进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度、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制制度等;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人员的管理,诸如对外来人员驻留、参观、来访等活动严格管理,防范商业间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