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就银行“持卡消费透支要全额收息”的规定进行调查
北京的袁先生用信用卡刷卡消费39771.52元,在到期还款日前及时还清了39771.28元,但因为疏忽少还了0.24元,银行以“全额计息”的方法扣走了他853元的透支利息。2002年,在袁先生办卡时,银行的章程规定对“欠款部分”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然而到2003年,银行又修改章程为对“当月全部透支款”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这样,袁先生被打了“闷包”。
根据《2004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申城的银行信用卡已累计发放4932.98万张,全年交易额1706亿元,其中持卡消费1151亿元。上海究竟有多少人像袁先生这样被打“闷包”收取了利息?银行的“全额计息”究竟是否合理?银行单方面修改章程是否具有约束力呢?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银行说法:全额计息是“国际惯例”
不少刷卡族对于欠款计息的理解,通常是“欠多少计多少”。银行“全额计息”,是否合理?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一位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银行对于超过还款期限的消费者按照消费金额全额计息的方式,是国际银行界的“通常做法”,是一种“国际惯例”。不过他也坦陈,部分银行可能因为吸引顾客而变更其计息方法和费用。
昨天,记者从VISA组织的中文网站上查询相关条款后发现,它在“如何计算利息”中公布的确实是一种“全额计息”的计算方法。同时记者调查了沪上六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计息方式,发现有很多都采用全额计息,包括建行上海分行、农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信用卡只要在还款日没有全部还清消费透支金额,就必须按照全部透支金额计息,不享受免息待遇。少数银行则采用未还款部分计息。
建行上海分行95533服务热线的咨询人员介绍,以建行信用卡为例,每个月的20日为信用卡的记账日,14日则为还款日。打个比方,如果一位消费者透支了2000元,到了14日他只还了1800元,银行将按2000元消费总额计算利息,但分两部分计算:已还的1800元的利息从透支之日起计算,一直计算至还款的那一天;而没有还清的200元利息则从透支之日起一直计算到还清为止。
律师说法:银行单方改协议无约束力
问题的关键在于,袁先生2002年办信用卡时,银行章程规定的是对“欠款部分”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但银行又于2003年修改章程,改为对“当月全部透支款”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银行单方面修改了我们双方签字认可的章程后并没有通知我,就用修改后的章程对我收取透支利息,这是霸王条款”,袁先生昨天告诉记者,他已向中消协提出投诉,并正在等待回复。
记者昨天就此事向农行上海分行信用卡部一位人士请教时,这位人士表示,袁先生可能没有注意到不少银行的章程中都有类似的条款:“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或是“……在有关修改的正式生效日前不少于15日向社会公示,如乙方(指持卡人)不愿继续持有此卡……可解约,否则修改正式生效后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既然袁先生没有在修改公示后退卡,银行方面便视他接受新条款,按新办法向他收取罚息是正常的。
银行这样做是否是“霸王条款”?记者查阅资料时发现,去年8月中消协在点评金融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时曾就上述条款指出,“银行卡《章程》和使用规定都是银行单方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对其内容的修改,其实就是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银行‘毋须通知’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即使银行对修改内容予以通知,消费者仍有自由选择权”。
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认为,银行单方面修改与消费者之间的协议要看有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银行计息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者国家政策对银行卡利率以及收费标准有了强制性的调整,又或合同本身带有可单方面修改合同的条款,否则银行不能单方面修改协议。“银行修改办卡章程,变‘欠款部分’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为‘当月全部透支款’却不通知消费者的话,可以视为是一种‘霸王’行为,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他说。
王展律师还告诉记者,即便消费者没有看到修改公示或没有在公示修改后退卡,银行方面也不应视他默认并接受新条款,按新办法向他收取罚息。
当事人观点:告知义务可否更有人情味
针对银行“……在有关修改的正式生效日前不少于15日向社会公示,如乙方(指持卡人)不愿继续持有此卡……可解约,否则修改正式生效后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样的规定,当事人袁先生昨天表示太“僵硬”,因为银行“虽公告了但我没有被告知,仍没尽到告知的义务”。银行是否可以有人情味的做法呢?
有人提出了一种更富人情味的做法,“即使按全额计息方式,国外一些银行会把信用好的客户的10元以内的欠额忽略不计,因为它认为这是疏忽导致的,而非恶意透支”。袁先生的案例正适用于这样的条款。据称,国内一些银行也开始采纳这样的做法。沪上一位资深银行界人士也举例说,他本人在某银行办理了房屋贷款,每逢每月20日还款日到来前的一周,该银行就会向他手机上发出一条短信,提醒他此次还款的金额、日期,让他感觉非常放心。
“如果当初章程修改时,袁先生也收到这样一条短信或是其它方式的告知,那么他也不会对这次的罚息如此生气了”,这位人士认为。目前不少大型商业银行在大力开拓信用卡市场,但只忙着发卡,却忽略了在条款解释等方面做足服务功夫,服务意识亟待“补课”。作者:晨报记者李艳秋实习生徐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