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曹海东
首份六省市国家赔偿法调研报告提交全国人大,作为修改《国家赔偿法》的重要依据
2001年1月,曾身陷“处女嫖娼案”的陕西泾阳县农家少女麻旦旦,一纸文书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但是最终,麻旦旦仅获得泾阳县公安局支付的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麻旦旦提出的精神伤害赔偿被驳回,理由是该诉讼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
和麻旦旦一样,在全国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在等待着国家赔偿,但是真正确立赔偿,最终拿到赔偿金的却不多。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31日召开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透露的信息,截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国家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
而此前,于2004年7月27日至29日在天津召开的《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修改规划。2004年7月至12月,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小组对全国六省市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进行调研,并提交了一份题为《〈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参与该报告的有关人士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效果虽然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是其中的问题不少,国家赔偿的案件少,效果不够理想,修改迫在眉睫。
十年司法赔偿:87件
据了解,调研小组的专家先后对辽宁、山西、四川、广东、上海、北京六省市《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这一调查是针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专门调查,对修改《国家赔偿法》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该课题组的数据和结论全部来自于实地调查,“都是公检法,政府机关实际反映出来的”,调研单位包括省、市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等负责国家赔偿工作的人员以及部分学者、律师等。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本地区、部门贯彻实施概况;《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具体意见与建议等。
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全程参与此次调研,并撰写、修改了该报告。杨小军认为这次调研能够整体代表国家赔偿法实施的状况,包括东北、西部、中部、沿海地区。
“虽然我们以前有一个面上的认识,但是真到实际中调查,才看到问题的严重性,有些问题甚至也出乎我们的预料。”杨小军说。此前因为课题组正在组织这样的调研,以至于很多关于无法获得国家赔偿,请求援助的信件雪片儿似的飞到杨的案头。
杨小军用三个“少得可怜”来说明这样的震惊:法院受理和处理的国家赔偿的案件少得可怜,当事人提出赔偿的少得可怜,实际获得赔偿的金额也是少得可怜。
所有的调查结果都在指向一个问题——国家赔偿法到了必须修改,必须考虑实际情况的地步。
据了解,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雏形始于建国初期。1954年宪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说明。1982年新宪法公布实施,国家赔偿统一立法问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1986年通过《土地管理法》和《邮政法》为解决特别领域的国家赔偿、补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1986年《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了国家对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1989年全国人大公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在调研中,课题组认为,在机构建设上,中级以上法院都设立了国家赔偿委员会,有的建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办公室,有的则挂靠在行政审判庭内,检察院设立有专门的处室和人员,负责国家赔偿事项,其他机关则由法制机构统一办理。
“当时国家赔偿法设立的时候,国家就想拿一个民主制度出来,只是想推进民主法治制度建设,但是从学界到各级官员都在担心一个问题——财力不够。”杨小军说,“《国家赔偿法》对于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十多年来看,钱并不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而是涉及到国家赔偿制度和与其配套的相关制度的矛盾!”
调查报告中的一些数据,让这些长期从事法律研究的专家也惊叹不已。山西全省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1995年9件,2003年53件。辽宁省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1995年3件,1996年8件,2000年130件,2003年159件,基本上每年15%的比例上升。四川全省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1995年45件,1998年141件,2003年298件。广东省省法院受理的司法赔偿案件1996年5件,1997年4件,1998年24件,1999年34件,2000年49件,2001年73 件,2002年50件,2003年84件。在有的省市司法赔偿案件十年来甚至才为87件,赔偿的钱数为210多万。
1995年至2004年,各地国家机关受理了一批司法赔偿案件,在课题组调研的省市,省级法院受理的司法赔偿案件少的不足90件,多的1300余件;省级法、检、公机关赔偿金额多的1400余万元,少的36万元。
“虽然有的省份每年有一定上升,但是比起庞大的其他赔偿来,简直太少!”杨小军说。据了解,很多国家赔偿是确定理赔,但是却拿不到钱,北京、上海一些地方能够确定赔的都能够拿得到钱,但是有些省市在法院确定理赔之后,赔得金额少,拿得到钱的更少,甚至有了法律白条一说。课题组了解的情况是有的省的执行赔偿率还不足30%。
“一部实施效果较差的法律!”
“《国家赔偿法》是实施效果较差的一部法律。”调研报告直言不讳地指出。
在报告中,课题组用十个方面显示《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总体规定、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赔偿方式、赔偿费用、专门法院的国家赔偿、举证责任以及滥用刑事追诉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