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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一周年:保护私产任重而道远

时间:2005年03月16日14:58  来源:《法人》杂志 我要揪错】【推荐】【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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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撰稿 邓之南 王子麦

  一年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经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原第十三条被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对于这一“私产入宪”的修正条款,人们经历了从修改前翘首以盼,到修改时大声疾呼,再到修改后激动不已的心路历程。

  一年过去,我们回首私产入宪以来的种种变与不变就会发现,在中国,保护私有财产的道路还很漫长。

  私产入宪是中国民众经过五十多年后大彻大悟的成果。

  还是在上小学时,我们的课本上就充斥着诸如“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斗私批修”之类的说法。伴随着意识形态上对私有财产极端仇视观念的强化,50年以来,贬损和歧视私有财产、甚至对私有财产横征暴敛、强取豪夺都成了中国司空见惯的事情。

  1971年,一位叫吴夏云的福建石狮人,因为制造像章而发家致富,月收入300元。他和其他几位技术农民被视为“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并被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

  时过境迁,吴夏云的故事已经成了历史,但是不尊重私有财产、侵犯私有财产的事情仍然经常发生。

  经过无数次血与泪的教训,中国民众和执政党逐渐悟出,私有财产和基本人权都是人之所以为人、避免成为奴隶的根本保障。财产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公民个人物品的支配权,同时也设定了公民自由行事的边界。个人的财产有了保障,他的基本自由就有了保障。财产是生命的物质基础,一个人的财产有了保障,则他的生命也就有了保障。财产权和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整个人权的基础。

  有学者曾对110个国家的宪法作过统计,发现有95个国家在宪法中保护私有财产或对公、私财产都予以保护,占95%。2004年的私产入宪虽然有些姗姗来迟,但毕竟使中国日趋接近于主流国家宪政的基本精神。

  私产入宪一周年来,海内外人士和各种媒体均给与正面和高度评价。

  1991年曾打算将自己的企业捐献给地方政府的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先生在谈到私产入宪时,连连说好,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有一家海外媒体评论说,中国在宪法中规定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于埋下了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的种子,总有一天要发芽长大。

  早在17世纪,哈林顿就指出,“所有权,即产权是一切国家的基础”。对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不仅将激发中国民众的创业激情和投资激情,还将成为这个国家的立国之本。

  私产入宪和人权入宪,已经成为我国宪法条文中的双子座,将我国的宪法恒定在主流文明之列,并将成为我国宪政发展的助推器。

  官员观念和制度的变化

  大约在2004年七八月间,笔者到湖南出差,期间和几位县乡干部闲谈农村工作。原想他们会和多数基层干部一样大倒“苦水”,大批农民的“不听话”,大谈向农民征税的难度和阻力。但未料这次谈话却有了实质性的转变。

  “虽然并没有哪个机构和领导专门组织我们学习宪法,但看到新闻媒体谈论很多,我也认真留意了一下宪法修正案,并看了很多报纸上的评论,现在回头看,假如尊重和保护私有私有财产的观念早确立十年,农村基层的对立或许不至于这么严重。”一位担任乡党委书记长达6年的干部感慨地说。

  在这位书记看来,过去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向农民的横征暴敛导致干关系紧张甚至危及基层政权稳定,除了经济上的原因,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基层干部缺乏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如果多数干部能时刻意识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的深刻含义,农民不会那么苦,基层干部也不会那么形象差。”

  这位书记告诉笔者,在过去的工作中,不少基层干部一提完成税款任务,首先就想着人家农民家里有多少财产可以变卖,“似乎那些东西就是干部们存放在农民家里的,随时可以取走。从来没有哪个干部意识到那是农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和这些基层干部有着相同心态的人其实不在少数。上海市一位执行过多次拆迁任务的警察曾对笔者坦言,过去出去强制执行的时候,他们眼里“只有工作没有财产”,只要领导一声令下,他们可以带着推土机冲向任何一个居民的房屋,对于玻璃碎裂、门窗毁坏所发出的刺耳声响他们可以充耳不闻。“但现在,我们在执行任何一项针对私有财产的任务时,真的可以说心存敬畏。”

  私产入宪所带来的变化还不止是观念上的改变,一些制度也在悄悄地改变。

  拆迁问题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最重要内容的——房屋,就在2004年以前,拆迁问题一度成为中国社会矛盾激烈的一个重要体现。拆迁户因为不服拆迁,轻则阻挠“公务”,重则进京上访甚至自焚。

  宪法修改后,建设部等中央政府部门适时调整了有关拆迁管理的办法,严令禁止未经补偿和未达成协议的强制拆迁。而在最高法院,也出台了一些针对拆迁案件执行问题的更严格的规范。

  作为对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最重要的法律体现,《物权法》的制定工作在经历了几番波折之后,终于提上了议事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月28日发布的消息称,《物权法》将在今年列入审议日程。看到这个消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位学生感慨万千地说:“中国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终于开始具体化了。”

  不容乐观的局面

  私产入宪使社会主义宪政和相关法律秩序有了进一步完善的支点,但是并不等于私有财产权已经受到了很好的保护。

  人们注意到,宪法修正案宪的笔墨未干,全国范围内的野蛮拆迁和其他对私有财产的强制征收仍然此起彼伏。

  2004年上半年,陕北榆林、延安两市政府以“整顿”为名,动用公检法司等机构的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千多家民营企业的油井进行查封和征收,涉及资产金额高达70亿元人民币。虽然这次大规模的征收活动得到了陕西省红头文件的许可,但是仍然违背了私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征收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政府并未对企业的损失给予充分、及时的补偿。

  同样还是在上半年,湖南省爆出了嘉禾县为建商贸城强制拆迁、警察暴力伤人的事件,激起全国性的民愤。直到湖南省政府、建设部派驻工作组介入,才遏制了这起强制拆迁的丑闻。

  嘉禾事件成为2004年度捍卫私有财产里程碑似的事件,它再次警示了我国公权力对私有财产侵犯的严重程度,同时也显示了我国公民意识的觉醒,他们开始利用手中的宪法修正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强制拆迁等顽症的存在主要原因就在于国家征收制度被滥用。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因而使用国家征收制度必须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第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第三,必须给予公正补偿。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停车场、道路、公共图书馆等公益设施的兴建。而嘉禾事件中的商贸城项目,属于典型的商业项目,而非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商业用地绝不能采用国家征收的办法取得,通常由政府给开发商用地指标,开发商能否落实这个指标,完全靠他自己去与被拆迁的居民进行谈判,双方依据本国的合同法达成协议。如有纠纷,可找法院裁决,严禁政府机构介入。

  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北京市。就在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的20天,北京市崇文区发生了一起“手举宪法抵制拆迁”的事件。一位姓黄的老汉因为不服拆迁决定,不愿意搬出自己所有的房屋。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但最终的结果,宪法还是未能保护住黄老汉的房屋,他最终黯然屈服于政府权力。

  保护私产的更大隐忧还在于这个社会对于财富的仇视心态以及有关制度欠缺。2004年,全国发生多起富豪自杀或意外死亡事件。细心的人注意到,在网上有关这些事件的留言中,不少网民发表了具有强烈仇富心态的言论,在这些人看来,财富就是原罪。虽然我们无法确知这些人的身份,但普遍存在的这种观念提示我们,作为私有财产天敌的仇富心态仍然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之一。这种思想观念一日不得到遏制,私有财产就一天得不到保障。

  保护私产,立法机关要有所作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曾说,保护私有财产写进了宪法,关键还在于怎么落实。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全面保护,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配套体系,否则,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只是停留在宪法条文上的一纸空文。

  去年10月22日,《物权法》草案再次被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等作了详细规定。这是继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之后,我国在民法中对私有财产进行的进一步保护。

  不仅如此,还要进一步梳理和清查其他各部法律中存在的对私有财产的歧视性条款,并需要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明确“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这一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用以排除政府随意剥夺、恣意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其次,要大幅度修改有关企业管理制度,实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实现各种所有制下的财产的平等保护。不能因为财产权或者公民个体归属于不同的企业就受到不同的对待。对这些企业的不平等保护,其实质是对公民个体的不平等。

  第三,必须在诉讼法领域进行一场深刻的革命。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无论是宪法的规定,还是其他实体法的规制,都需要付诸可行性操作。中国法制领域的一个弊端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利轻保护,重政策轻诉讼。这就导致了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是法律明文规定公民和私人有某种权利,但另一方面却是这种权利如果遭到侵害却救济无门。这一点在私有财产遭到公权侵害时表现尤甚。

  中国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制订日久,有很多东西已经不能符合实践的需要。比如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受理”的原则,就导致很多政府部门以文件形式掠夺私有财产。如果受害人告到法院,会被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名驳回起诉。

  广州番禺大桥的收费问题就是典型的例子:人们认为该桥无休止的收费行为侵害了车辆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就将决定收费的政府部门告上法院,但法院最后却以“收费决定是不针对特定对象的抽象行为”为由驳回了起诉。一位律师对该裁决荒唐性的评价是:收一个人的钱可以告,收多数人的钱反倒不能告,这岂不是鼓励政府滥收费?

  实际上,很多侵害私有财产的制度涉及到立法的不合理性甚至是违宪问题。但在中国,由于缺乏违宪审查机制,众多一眼就可以看出违宪的立法和部门规章,却可以在这个社会大行其道。从这个意义上讲,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是落实宪法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选择。

  无论如何,私产入宪为中国的进步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宪政基础,就像那首歌唱的,“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我们期待着,通过立法机关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中国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最终将日趋完善,并促使中国走向自由、民主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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