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上午,社会各界关注的“遇劫的哥撞死劫匪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黄中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黄当庭表示要上诉。
上午9时47分,法警将黄中权带进法庭,审判长开始宣判:“……被告黄中权为追回被抢的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针对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所着力强调的“正当防卫”辩护意见,合议庭作了重点阐述。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意见说,死者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后黄中权驾车寻找、追赶姜伟及其同伙,姜伟一边跑一边持刀对坐在车内的黄中权挥刀,其行为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辩护人的“自救”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他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人行为,显然超出自救的范畴。故对辩护人关于黄中权采取的是合法、正当的自救行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但合议庭同时认为,黄中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中权……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审判长念到这里时稍作停顿,被告席上的黄中权表情有些木然。同时,合议庭还就本案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死者家属提出赔偿12.6万元,合议庭只支持其中有法律规定和有证据的52855元,同时考虑到死者有重大过错,故判处被告黄中权承担此金额的70%即36998元。《长沙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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