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两年里,南京市客运管理处因两次强撕各爱心车队的爱心标贴而屡遭非议,现在此事有望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昨天上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丁韶华律师向鼓楼法院递交诉讼状,要求法院认定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强撕爱心标贴的行为违法。
据悉,这是国内首起志愿者维权诉讼。就在前天,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志愿者权益谋求法律保护也随着这两起事件进入了公众视线。
缘起:两起“撕标”事件
2003年11月,南京市客管处以“统一外观标识”为由,要求出租车从当月起不得在车身及车窗上贴爱心车队标贴,违者以违章论处,重者将处以500元的罚款。
包括江苏交广网爱心方向盘车队在内的多个爱心车队一直是行业的优秀代表,长期默默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南京雷锋车队队长刘聿本在规定实施前两天宣布离开出租车行业,以示对此规定的不满。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南京市客管处负责人后来向社会公开道歉,同时承诺“爱心车队原有标志和标记继续保留”。
时至今日,这位负责人的发言录音在此次的诉讼中被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因为当初的承诺并没有兑现———
从今年2月23日开始,南京市客管处再次向各出租车公司施压,要求所有贴有爱心标志的出租车“撕标”。此次行动的依据是一份名为《关于<开展出租汽车营运服务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中的一条:“车身、后窗上无各类标贴”。该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将南京出租车爱心标识明确定位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乱张贴”。
因南京市客管处态度强硬,大部分爱心车队出租车司机被迫撕下标贴。经过大半个月的准备后,爱心车队的组织者———江苏省志愿者协会爱心车队分会决定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南京市客管处“撕标”行为违法。
律师:客管处行政违法
原告即江苏省志愿者协会爱心车队分会的代理律师丁韶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立场鲜明:“南京市客管处的‘撕标’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属违法。”
被广泛认为能替南京市客管处“撕标”行为辩护的是《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0条第11款规定:“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车身识别颜色、顶灯样式、计价装置、门标和监督电话、座套及颜色、服务资格证展示位置、车容车貌卫生标准等,不得擅自拆卸或者改变随车装置”,该条款被行业内简称为“七统一”。
丁韶华律师认为,在以上条款中,直接与本案相关的内容体现在“按照规定统一”的“车容车貌卫生标准”规定上。“然而,至案发时为止,国家或者江苏省甚至南京市均没有对‘车容车貌卫生标准’依法进行过任何强制性统一规定,那么被告的行政行为又是从哪里来的法律依据呢?”
“如果说客管处口口声声宣称依照以上《管理条例》实施行政行为,却实质上违反了《管理条例》的要求,既是对《管理条例》立法意图的恶意曲解,更被怀疑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藐视与侵蚀。”丁韶华认为。
同时,丁韶华依据现在收集的证据认为,南京市客管处在作出强撕标识的行政要求时,采取的是一撕了之的方式,没有任何程序可言,执法的随意性极大,缺乏对“依法行政”这一法律基本要求的起码的尊重。
呼吁:志愿者权益亟须保护
2003年11月份愤而转行的南京雷锋车队队长刘聿本在当时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用“心痛”两字来形容自己的感受:“我是含泪撕下雷锋头像的”。
今年,撕标事件再次发生时,刘聿本由激愤转为无奈:“有关部门容不下小小爱心标识,让人寒心”。
据了解,爱心车队的出租车司机们投身的是一个没有经济利益的事业,他们比别的司机付出得更多:时间、责任和没有回报的义务。高考期间、助残日、中秋节,他们的身影都会风雨无阻地出现在需要帮助的人面前,用自己的爱心温暖着千万百姓。
然而,他们引以为豪,也让无数乘客心头温暖的爱心标贴,却被南京市客管处认定为非法,作为大部分以开出租车为业的司机,他们能做的只有妥协。否则,面对的将是扣证、停止营运的厄运。
前天,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舆论普遍认为其将在近期获得通过,爱心车队司机们对之寄以厚望。
昨天上午,在南京多家媒体的注视下,丁韶华律师代表省志愿者协会爱心车队分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鼓楼区法院将在七日内做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快报将继续关注。快报记者 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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