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这一问题已引起我国最高立法机构有关人士的重视。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五)草案时建议,尽快对刑法有关条款做出修改,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的正常和平衡。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为116.9∶100,有的省高达130∶100,而正常值仅为102~107∶100。性别失衡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报道称造成这一现象治理难度较大、难以彻底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立法机构开始考虑通过立法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其实我们深入思考就会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计划生育政策,而立法严惩胎儿性别鉴定只不过是为了消除计划生育带来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一项治标不治本的措施。
显而易见,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哪怕是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也不会产生严重的出生人口性别失衡问题。而在只能生一个的情况下,很多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更愿意生男孩。有人总认为农民存在浓厚的重男轻女思想,其实这种思想是现实经济利益的真实反映。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地区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养儿防老是目前农村家庭的现实选择。农民年老后没有退休工资可领,女儿又嫁出去了,儿子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及老人赡养费用的来源,出于养老的考虑自然希望生男孩。既然只能生一个,人自然希望通过选择性别的办法用好这个唯一的指标。
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我们需要反思已实行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市场经济早已取代计划经济的今天,我们的生育还要依“计划”进行,这多少让人感到有点荒谬。实行这项政策的隐含指导思想是:人是包袱,人口越多,包袱越重。这种思想忽略了人本身就是资源,甚至是最可宝贵的资源,每个人都能创造出比他所消耗的更多的社会财富。更重要的是,这种政策漠视了人天生就有的生育权,生育竟然成为为了满足某种国家需要而要经由政府调控的行为。人口比例失调的“原罪”不在于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而在于违背人的自然性和经济利益的计划生育政策。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社会问题,给人一种药不对症的感觉。
现在,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人口机构老龄化等弊端已经开始显现,人口比例失调只是其中之一。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这样的政策是不是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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