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因被告方出示的一份证据,引发了一场“民告官”。昨日,个体户张廷建以彭州市物价局不具有公路审批权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要求物价局撤销5年前出具的一份“收费许可证明”。目前,彭州法院已受理此案。
个体户:
遭收近10万过路费
昨日上午,彭州市通济镇个体户张廷建一早赶到彭州市法院,领到立案通知书。“从1998年开始,我与彭州市通济铜矿山建材厂签订合同采矿。2001年5月,对方以无《采矿许可证》为由,要求我提前终止合同。”
张廷建讲,彭州市龙门山法庭开庭审理此起合同纠纷案时,被告方出示了一份彭州市物价局2000年4月20日出具的一份“证明”。内容是,“彭州市通济镇花拱村花黄公路的修建系村委会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办实事,鉴于公路修建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集资和银行贷款,为保证银行贷款顺利归还,在一定时期内,向运输车辆按每吨收取1元集资费,是可行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间,该厂就是凭这张证明收取了张廷建的过路费99908.10元。
律师:
物价局不具收费审批权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明超是原告代理律师,他认为,花黄公路(花拱村至黄村)是政府投资修建的,公路等级为四级。《公路法》第9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同时,《四川省政府在收费还贷公路审批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明确我省收费公路审批权限的通知》明文规定,“收费公路审批,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因此,彭州市物价局不具有公路收费审批权,是越权的非法行政行为。
物价局:
依法撤销收费证明
昨日下午3时,彭州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谢龙称,从单位资料档案库中未查找到这份证明,发现问题以后将坚决纠正。他表示,物价局将依法撤销证明,同时追查“证明”是谁写的,若是个人行为将予以严处,若是单位行为将马上调查。 (早报记者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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