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1日向全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以及应从此案中吸取的教训,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杀妻证据不足仍判刑15年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是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佘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后,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的可能性,指出案件存在五方面的问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经几番周折,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多年来,佘及亲属一直申诉不断。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此案重新审理。
妻子流落山东与别人结婚生子
4月1日上午,佘祥林出狱。由于身体状况欠佳,佘祥林现在沙洋县某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向记者证实,弟媳张在玉是因精神病出走的,再后来就流落到了山东,在山东治好了病,并在那儿与别人结婚生子。这次是带着山东“丈夫”和孩子回家的。
张在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来以为经过十多年的磨难,在想象中,佘祥林应该有个家了,现在应该过上好日子了,没想到今天却是这番情景。十多年的牢狱之灾,婆婆去世了,女儿过早辍学,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
经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检查,张在玉目前精神状态良好,说话有条理,思路也清晰,她的身体也基本正常。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