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阳专电 (特派记者刘志华)昨日上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借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对备受关注的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继续进行庭审。昨日下午,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魏东衡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永开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朱峰、肖伟有期徒刑各1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沈黎明有期徒刑3年。判决后,6名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
记者在首次透露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去年9月8日出具的《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厦“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看到,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并非人为纵火。
至于火灾坍塌事故的原因,《报告》除了指出衡州大厦在报建、设计、施工等各阶段,都违反了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外,还特别提到了4个相关职能部门(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珠晖区公安分局广东路派出所、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所属的衡阳市建筑市场稽查队、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珠晖区人民政府)的失职行为,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对在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中失职的衡阳市相关职能部门的12名党政官员罗列了具体的“失职事实”,并分别提出留党察看、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方法”的建议。
但是,记者昨日就这些官员是否受到“建议”给出的处分,采访衡阳市相关部门时,得到的答复要么是含糊不清,要么干脆就是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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