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银川市行政中心工程I标段整体标高与设计不符,构成三级重大事故;II标段部分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构成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昨日,银川市对银川市行政中心I、II标段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银川市行政中心工程位于新区人民广场北侧,建设单位为银川市行政中心建设办公室,设计单位为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I标段工程施工单位为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II标段工程施工单位为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监理单位为甘肃蓝野建设监理公司;检测试验单位为银川市建设工程综合检测站。该工程2003年5月开工建设。
2003年9月10日,该工程I标段施工至三层框架柱钢筋安装及K轴以南模板安装时,发现I标段工程整体标高与设计不符,导致该工程整体拆除。 经宁夏建行建设工程咨询中心对I标段工程的拆除和重建费用进行测算、审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72.3万元,构成三级重大事故。银川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认定I标段工程事故责任为重大技术责任事故,并认定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甘肃蓝野建设监理公司负重要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银川市行政中心建设办公室负间接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银川市建设局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了相应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2004年4月19日,在全市在建工程综合大检查中发现II标段工程混凝土砼强度存在质量问题,经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部分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宁夏建行建设工程咨询中心对加固方案进行测算、审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8万元,构成二级重大质量事故。自治区政府责成区建设厅组织事故调查组,认定检测单位银川市建设工程综合检测站对此次质量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甘肃蓝野建设监理公司负重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银川市行政中心建设办公室应负一定责任。自治区建设厅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了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也依据党纪、政纪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做出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