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57万嘉峪关电业局原稽查组长被判刑
3月10日上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嘉峪关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稽查组原组长朱建荣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宣判,朱建荣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朱建荣原系嘉峪关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稽查组组长,2004年9月2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经查,朱建荣在担任嘉峪关电业局用电科大用户抄收组组长期间,经管该单位用电科电费账户。
1996年11月14日,朱建荣以个人名义借给嘉峪关市玻璃厂现金15万元,并与嘉峪关市玻璃厂厂长卢某签订了一份嘉峪关市玻璃厂向朱建荣个人借款15万元的借款协议,后因玻璃厂经营状况不佳未将该款归还(该款案发后被追回)。
1997年1月,朱建荣与嘉峪关市化工总厂厂长冯某、企管科科长贾某商定由化工总厂向朱建荣借款20万元。为此,同年1月30日,朱建荣从嘉峪关市财政局将用电科垫付的应由电业局财务支付的公益事业附加费11.8万多元要回,将该款进到中行卡部自己的信用卡上;同年2月3日,朱建荣从其经管的中行卡部电费账户中把10万元公款以支付货款名义转入自己卡上。随后,朱建荣又将该卡上的20万元借给嘉峪关市化工总厂,化工总厂则付给朱建荣利息5000元,并与朱建荣签订了借款20万元的协议一份。同年3月中旬,冯某再次向朱建荣借款7万元,为此,朱建荣又从其经管的中行卡部电费账户中将5万元公款以支付货款的名义转入自己卡上,并连同该卡上原有公款借给化工总厂7万元。
同年6月,嘉峪关市化工总厂将7万元借款同利息1万元全部还给朱建荣,朱将其据为己有。
1998年5月,嘉峪关电业局成立了专门的资金结算中心,不允许各科存在账外资金,朱建荣在办理用电科电费账户销户过程中,未将上述42万元公款予以移交(案发后追回赃款35万元)。
2002年6月21日,朱建荣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经用电科科长张某同意,将用电科生产资金账户上的15万元公款,以朱建荣个人名义存入某银行嘉峪关市分行营业部。
2003年1月17日,嘉峪关市电业局纪委书记成某让朱建荣帮助其贷款给其弟开办诊所,朱建荣便用这张15万元定活两便个人存单为成某质押贷款5万元,2004年1月贷款到期后,朱建荣再次用该存单为其质押贷款10万元。案发后15万元被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