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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遭色狼强奸生子 谁为无辜生命负责?

时间:2005年06月05日10: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热点排行】【推荐】【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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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胡某因强奸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今年刚满15岁的受害人阿珍(化名)竟向法官求情,希望能从轻处理胡某,甚至提出判处胡某缓刑的请求。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受害女为被告求情

  2003年12月中旬的一天,胡某来到阿珍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的暂住处,与阿珍发生了性关系。2004年7月,阿珍的母亲带阿珍到医院检查时才发现阿珍已经怀孕,且无法施行人流手术。2004年10月11日,阿珍生下一个足月女婴。随后,阿珍的叔叔打电话报了警。

  2005年4月13日,胡某涉嫌强奸幼女案在厦门市海沧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此前经DNA鉴定,确定胡某就是女婴的生父。法院认为,胡某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应该从重处罚。据此,海沧法院于5月10日作出判决,判处胡某有期徒刑6年。

  胡某受到法律的严惩是罪有应得,但阿珍为胡某求情却让人深感意外。法院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胡某的父亲早已过世,母亲年近8旬,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抚养女婴,而阿珍的父母也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女婴。阿珍希望胡某承担抚养女婴的责任,因而提出了那样的请求。

  谁来抚养无辜的女婴

  阿珍及其女儿的遭遇,牵动了很多人的心。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就是今后由谁来抚养那个无辜的女婴?法院院长张子汝认为有三种选择。

  其一是由胡某委托其亲戚抚养。但张子汝认为这条路“不太可行”,因为胡某是个劣迹斑斑的人,曾经有一次服刑一次劳教的经历,早已在亲友中声名狼藉,他的亲友恐怕没有人愿意领这个差。

  由阿珍的父母抚养是第二种选择。根据目前的情况,阿珍的父母比较适合作为女婴的监护人,但他们却明确表态说没有这个能力。

  第三种选择是,如果阿珍的父母的确没有抚养的能力,将由合适的人收养。很多市民也认为,与其将女婴放在她外公外婆那里,还不如交给条件较好的家庭收养。看来,女婴的命运目前还是个未知数。

  记者发稿时获悉,厦门一位林先生表示,如果胡某和阿珍同意,他很乐意收养女婴。

  专家点评:

  本案胡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阿珍的合法权益,并因此给受害人未来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胡某应当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此外,胡某还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该女婴的生父,胡某依法应当承担起养育女婴成年的法律责任。在胡某服刑期间,如果胡某有个人财产,可通过法律程序将其个人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抵作女婴抚养费。在胡某刑满释放后靠劳动自食其力时,就应当实际承担起养育责任。

  如果胡某本人没有财产或经济能力,生母阿珍没有经济能力,女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没有抚养女婴的经济能力,或者经济能力不足以抚养该女婴的,国家就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阿珍及其女儿在所有法定抚养义务人均没有足够经济能力抚养女婴时,有权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收养可以作为保护该女婴权益的最后选项予以考虑。儿童与父母的分离,如果不是确有必要,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则不应作此决定。在本案中,考虑到女婴生母尚未成年,独自抚养女婴有较大困难;如果女婴的外祖父母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抚养;考虑到女婴留在其生母的生活圈内,随着年龄增长,其特殊的“出生背景”可能会给孩子成长带来较大压力。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女婴由符合条件的公民收养未尝不是较好的选择。

  在处理涉及该女婴的事务中,必须注意女婴的母亲阿珍本人是一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尚无权就女婴的重大事务作出决定。(法制日报/江俊涛郭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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