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近日集中向社会通报了各机关在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滥用警械、徇私枉法、裁判不公、狱警打骂服刑人员等突出问题。四大政法机关将针对各自领域内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问题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开展整改,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或其他严重执法过错的民警必须进行离岗培训,三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将限期调离。
这次以整改执法不公为重点内容的专项治理行动,表明长期以来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已经引起了政法机关的重视,也表明政法机关在如何加强自身建设以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的问题上有了新的认识。
从四大政法机关公布的整改措施中可以看到,整改执法不公需要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与建设,要对领导干部和政法干警进行一系列专门的培训、考核和指标评定,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起职责明确、追究到位的执法责任体系,统一、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和信息化执法管理体系。同时,必须强调的是,整改执法不公还需要大力推进执法观念的转变。如果说相关制度建设是“硬件”,那么转变执法观念就是“软件”,离开了“软件”的支撑,再完善的“硬件”也只能形同虚设。
转变执法观念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要进一步明确执法的目的,树立“善意执法”的理念。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是为了引导公民遵守法律,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了保证实现这个目的,才需要采取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强制手段,但行政处罚不是执法的目的,对违法者处以高额罚款也不是执法的目的。如果某个公民实施某一违法行为后,执法机关虽然及时掌握了证据,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警告、制止,导致他在毫无“警惕”的情况下、在较长时间里重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结果突然有一天被告知必须为此承担天价的罚款,那么,人们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这种执法是否含有“放任违法”的意味,是否与执法者的“收益”有关,是否符合“善意执法”的理念。
执法虽然带有强制性质,但执法同时也是服务,“执法为民”的本质,就是要想公民之所想,急公民之所急,通过执法为公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公共管理服务。以交通执法为例,作为交通参与人,司机和行人是被管理者,是交通服务的“消费者”,是道路交通安全系统中的主体,相对应的,交通执法者是交通服务的提供者,无论是交通限制措施(限速、禁行、禁停等等)的制定,还是交通标志的制作与改进,还是交通疏导手段的运用,交通执法者首先考虑的都不能是自己如何节约人力物力,如何方便、省事,如何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应当考虑如何有利于节约司机和行人的成本,如何帮助他们在出行中减少麻烦,降低风险。一些执法机关不严格依法履行书面或口头的告知程序,却要求公民自己打电话、发短信或上网查询其违法记录,这种“方便我一个,麻烦千万人”的思路,与“执法为民”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北京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四大政法机关表示,此次整改执法不公的专项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要通过调查走访、公布监督电话、开设网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开言路,集中各界群众意见,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这是坚持群众路线、容纳群众参与、转变执法观念的具体体现,值得称道。由于执法行为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有的还会在较大范围的群众中普遍影响,所以,从一些具体的执法措施,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订,都应当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尊重并顺应群众的意愿。群众对执法者手中的公权力怀有天然的敬畏之心,但群众对自己的切身利益又十分敏感,因此执法者只有倾听了公权力可能涉及的对象的声音,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权益,行使权力的结果才可能是公正的,才可能尽量避免对群众造成不应有的伤害,才能真正得到群众的信任、认可和支持。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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