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6月15日至16日,曾因凯里市法院、市检察院错捕错判而被羁押613天的原凯里床单厂顾问陆宝玉,拿着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半年前作出的《决定书》,在贵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督促凯里市法院、市检察院履行赔偿责任,共同支付国家赔偿金3.4万余元。
涉嫌经济犯罪 被羁押613天
经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68岁的浙江人陆宝玉,在1991年至1992年担任凯里床单厂顾问期间,因分别将该厂购买设备款7.7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于1995年3月3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收审,同年6月5日被凯里市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予以逮捕,并于1996年5月30日向凯里市法院提起公诉。
凯里市法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陆宝玉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尚欠赃款4.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后陆宝玉未提出上诉,并先后于同年10月21日和1998年2月23日,将7.7万元交到凯里市法院。
陆宝玉于1996年12月3日被释放,被羁押613天。
数年申诉 终于讨回清白
“我借钱给工厂垫付了12万元设备款,再用工厂的7.7万元还借款,怎么就成了罪犯?”陆宝玉被释放后,不服凯里市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向黔东南州法院申诉。2001年7月18日,黔东南州法院作出决定,指定凯里市法院对案件重审。2002年8月1日,凯里市法院再审后作出刑事判决书,陆宝玉不服上诉。黔东南州法院于2002年11月22日裁定发回重审。凯里市法院于2003年5月25日作出裁定书,仍维持原刑事判决书。陆宝玉不服再次上诉。
2003年9月28日,黔东南州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凯里市法院的裁定,宣告陆宝玉无罪。黔东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宝玉虽然利用职务之便将凯里床单厂购买设备款7.7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但陆宝玉在庭审中提出凯里床单厂欠其12万元垫付设备款在先,后才动用凯里床单厂的设备款去归还个人欠款,并向法庭提供了凯里床单厂欠其12万元垫付款的票据复印件。陆宝玉的辩解理由和票据复印件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即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这一特征,而原审未能查证和核实,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机关指控陆宝玉犯侵占罪证据不足。
凯里市法院检察院 赔偿3.4万
终审判决后,陆宝玉于2004年4月5日以错捕错判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凯里市法院、市检察院共同赔偿其被收缴的现金、被关押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73万余元,并登报恢复名誉。2004年7月21日,凯里市法院、市检察院作出决定,不予赔偿。陆宝玉不服,向黔东南州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要求赔偿被当作赃款收缴的7.7万元现金,被凯里市检察院扣押财产造成的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6.58万余元。
2004年12月31日,黔东南州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书,并于2005年1月送达陆宝玉本人。决定书认为,终审判决宣告陆宝玉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已依法确认了对没有犯罪事实的陆宝玉错误进行逮捕,陆宝玉依法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凯里市法院、市检察院应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侵犯陆宝玉人身自由,即羁押613天的赔偿金,赔偿金额按2003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55.93元计算,共计3.428509万元,各自应分别承担1.714255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赔偿请求人陆宝玉请求赔偿被凯里市法院收缴的7.7万元现金、被凯里市检察院扣押财产造成的损失,不予受理,应分别向凯里市法院、市检察院另行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决定书明确“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但半年时间过去,陆宝玉至今仍未拿到分文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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