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9月21日电(张智全、朱薇)由于销售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奶粉而导致婴儿食用后出现重度营养不良,两名涉案的个体户日前被重庆市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1万余元。
被告人李传平、覃勇均是在重庆市云阳县做生意的个体户,其中,李传平在为某企业代销奶粉,并于2004年2月29日前多次批发此种奶粉给覃勇。2004年1月3日,家住云阳县毛坝乡平阳村的黄先生在儿子出生后,陆续在覃勇经营的商店里购买了听装婴儿奶粉。黄先生的儿子在饮用后,不但营养未跟上,还出现了发育迟缓、身体瘦弱、脱皮等病症。经医生诊断,其患有重度营养不良症。随后,黄先生便向云阳县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云阳县防疫部门将黄先生儿子吃剩下的奶粉送检,发现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低于国家标准。
黄先生表示,自从儿子患上重度营养不良症后,家中花去医疗费等近万元,却不见好转。他们多次找覃、李索赔,均无结果,于是将两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的儿子因食用了覃、李销售的蛋白质低于国家标准的婴儿奶粉,患上了重度营养不良症。覃、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奶粉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孩子的身体健康权,也给其家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理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判决两名被告赔偿原告3.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