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袁国礼来源:
中消协点评商场超市六大“霸王”条款
本报讯(记者袁国礼)商场声称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概不负责,购物出商场时保安再验一次小票……昨天,中消协针对六种“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赠品质量责任不得免除
【条款】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两种“赠与”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商场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因此,奖品、赠品非无偿赠与,质量责任不得免除。
商场应负打折品质量责任
【条款】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点评】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商家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特殊商品有权要求三包
【条款】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点评】商家打着“特殊”商品的旗号,做出在任何情况下都离柜不认的声明,规避了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因此,“特殊”商品不特殊,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
“解释权”岂能成挡箭牌
【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几乎成为行业惯例,其目的就是想拥有任意解释活动的各项规定的权利。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商场出口验小票属侵权
【店规】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点评】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儿童游乐安全不容回避
【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概不负责。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因此,儿童游乐安全保障责任,商家不容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