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
据《中国青年报》昨天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万鄂湘26日晚在北京理工大学作有关司法改革的公开演讲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并将使死刑复核程序真正中立于行政机关及防止其他权力的介入。
就万鄂湘副院长透露的这一信息,昨天本报记者特请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进行解读。
记者: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后来是何原因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何教授: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刑事犯罪形势的严峻,最高人民法院承受不了每年的死刑复核任务,所以才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代为行使。
记者: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义何在?
何教授: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废除死刑还很难被人民群众所接受,但是逐渐减少死刑罪名,少杀、慎杀应该是大势所趋。死刑复核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代为行使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弊大于利。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案、错杀,也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记者:为什么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可以使死刑复核程序真正中立于行政机关和防止其他权力的介入?
何教授:我国的管理体制是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但是行政经费却由地方政府提供。这就很难完全避免行政力量和其他权力渗透到死刑复核中来。其次,高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法院又代为行使死刑复核权,这在程序上也容易造成死刑复核的程序形同虚设。
记者:为什么说以最高人民法院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的方式应对收回死刑复核权成本最低?
何教授:我个人认为在现有体制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增加一些人员来解决收回死刑复核权的问题比设立分院和巡回法庭的方式要更为简单易行。设立分院和巡回法庭的方式从体制上变化比较大,要增设更多的机构,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增加3个刑庭的方式,可以用最小的变动和成本解决同样的问题,同时也更加有利于统一死刑复核标准。
作者: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