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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讯(记者项凤华)记者昨日从市劳动部门获悉,从本月起,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和在南京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人员,可直接向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申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申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时,由聘用单位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提供聘雇双方的《劳动合同》;被聘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履历证明、从事工作的资格证明、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二寸照片一张;聘用单位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前往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就业综合服务大厅(水西门大街61号一楼)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