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晓荃)“在经常出差的人群中,有94%的消费者深受航班延误之苦。”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京、津、沪、渝、川五地消费者组织上午“炮轰”航空企业,并表示机票上的“遗失客票一年退款”为霸王条款,航空公司应进行修改。
今天上午,中消协公布的京、津、沪、渝、川五地航空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在发放的3000份调查问卷中,75%的消费者表示亲历过航班延误,在经常出差的人群中,有94%的消费者深受航班延误之苦,43%的消费者对航空公司在发生航班延误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感到不满意。
目前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已一年有余,除个别航空公司外其他航空公司至今仍未向消费者公布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案。
中消协及京、津、沪、喻、川五地消费者组织就目前航空客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向航空运输企业发出呼吁:航空企业应在半年内向消费者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标准和方案;对授权的票务企业加强管理和规范,让消费者真正享受到“诚信服务”;机票上的“遗失客票一年退款”为霸王条款,应进行修改。
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李主任对中消协发布的调查报告在会上表示,调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都是真实的,尤其是航班延误和行李灭失赔偿问题,民航总局正在着手和各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对于消协提出的应修改的建议,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代表表示,如果要修改条款,需要向民航总局提出,得到同意后才能修改。
●相关背景
2004年6月,民航总局出台《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补偿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当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做好服务工作外,应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新闻链接
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之间,五地消费者组织共受理航空类消费投诉700余件
行李灭失占12%
其他占8%
票务纠纷占14%
航班延误占66%
消费者认为不合理的规定
航空企业制定的“遗失客票有效期后退款”的手续不符合《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霸王条款。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回程机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该联程或回程航班飞机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含)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在《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中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延误,消费者认为应该是直接获得赔偿,而不是所谓的“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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