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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9岁男青年被指控在夜总会包房,强奸了一名18岁女孩。案件审理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嫌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女孩的陈述。但嫌犯的辩护律师称: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犯罪事实存在,因为从检察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地址入手调查,却查明并没有这样一名受害人。
法院首先裁定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中,侦查机关也无法找到受害者本人了,从受害者所提供的地址入手,不能查明确有或曾有此人。最后,法院判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嫌犯当庭释放。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付剑波律师点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犯罪对象即被害人是否存在,是本案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必备要件。
然而,检察机关在此问题上明显证据不足、证明力不够,因此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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