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投诉
女儿在学校突然不见了
据王女士介绍,她的继女小丁今年16岁,就读于府城某中等专业学校。11月27日下午,小丁离家去学校上学,到11月28日下午5点多,她接到女儿同学父亲的电话,称小丁离校出走了,而且小丁临走前,还把自己的被褥和行李送给了同学。听到这个消息,王女士和小丁的父亲丁某迅速赶到小丁所在学校,询问关于小丁离校出走的事情。没想到校方的答复是:“小丁的舅舅来接她,而且他舅舅还给小丁的生母打了电话。既然她的舅舅来接,我们就让她走了。”王女士要求学校提供小丁舅舅的联系方式,但学校无法提供。
王女士告诉记者:“我们暂且不谈是不是她舅舅接走了女儿,当初是我和丈夫把女儿送进学校,学校就应对女儿负责,也应该对我们负责。学校没有经过我的允许,也没有给我们提前通知,就让女儿离校走了,万一出现意外怎么办?这让我们当父母的多么伤心?”另外王女士告诉记者:“如果女儿的舅舅愿意接女儿回去,学校提前给我说一声,我肯定不会阻拦。”
校方解释
该女生被舅舅接走了
针对王女士反映的问题,11月30日中午,记者来到小丁所在学校。据小丁的班主任吴老师介绍,11月27日晚上7点多,小丁找到他,说过几天自己的舅舅要来海南出差,她要离开学校跟舅舅回东北老家。吴老师问小丁:“那你给父母说好了吗?”小丁回答说:“都说好了。”11月28日,小丁的舅舅来到学校,接走了小丁。吴老师告诉记者:“当时小丁的舅舅来得比较匆忙,也急着走,小丁没有说请假还是退学,我就让她走了。”
该学校袁校长、学生科王科长和吴老师均表示:“当时确实是小丁的继母和父亲送小丁来到学校。但既然小丁给她的生母说好了自己要回老家去,她的舅舅来接她也理所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通知小丁的继母。”
记者调查
请假离校规定成一纸空文
该校学生科王科长提供了《XX学生请销假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学生因事请假,应当有正当理由,经批准后方有效,每月事假不得超过两次。请假一周以内,须经班主任审核签名后,由学生科长审批。超过一周者,由学生科长交主管校长批准。”“请销假程序为:到学生科或班主任处领取请假条,填写完毕后由班主任审批后到学生科领取出入证,假条交给各班班长,假满后归校并到学生科销假。”
但针对小丁离校出走一事,班主任和学生科都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审批,该学校的《XX学生请销假制度》成了一纸空文。
律师观点
学校违反了自己的监护职责
针对王女士反映的同意,记者采访了北京诚华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刘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小丁今年刚16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女士虽然不是她的生母,但她和王女士在一起生活,王女士还把她送到学校读书,因此,她和王女士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王女士享有对她的监护权。
小丁在学校期间,由学校代理她的家长行使对她的监护权。作为学校,应该对送小丁来读书的人负责,如果小丁的舅舅或生母愿意接她回去,学校应当和王女士沟通,并征得她的同意。而学校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让小丁离校出走,显然违背了自己的监护职责,是一种违法行为。(新闻编号:1071)
(本报记者 宋亮亮 实习生 刘孙谋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