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手了一个案件:2002年,市民刘先生搬进了新家,本以为环境定会大为改观,但是偏巧他的邻居有着一个特别的爱好———养鸽子。满地的鸟粪、空气中挥之不去的腥臊味、飞舞的羽毛……面对这样恶劣的生活环境,刘先生多次找邻居沟通。对方虽然表达了一定的歉意,但不愿放弃养鸽子这一爱好。刘先生认为邻居养鸽子已对其生活造成影响。而邻居却提出,自己养鸽在先,刘先生迁入在后,应视为刘先生对环境的默认。最终法院经过调解平息了双方的矛盾。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刘先生与其邻居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一旦相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环境等方面已经构成影响,受损害的一方可以根据相邻权来寻求保护。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另外,在这个案例中,刘先生的邻居提出其养鸽在前,刘先生入住在后,实际上就是刘先生对其养鸽子行为的默认,现实生活中,有这样误解的人很多。其实,根据民事法律的精神,无论相邻侵害发生在何时何地,无论侵害人和被侵害人入住、生活的时间先后,凡是对周围环境和居住、工作造成侵害超出合理限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遇到相邻纠纷的当事人最好互相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化解双方矛盾,才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王凯
咨询电话:88239066 139364562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