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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右一为郑俊怀)
被告人郑俊怀在法庭上
庭审现场
支持公诉的检察官
内蒙古高院副院长梁国裕(中)、包头市政法委书记张俊华(右)、包头市中级法院院长张民(左)参加旁听
12月22日8点30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郑俊怀等5名被告人挪用公款一案。
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郑俊怀,副董事长、首席知识运营官杨桂琴,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张显著,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李永平及执行董事、总裁助理、原奶事业部总经理兼呼和浩特市八拜奶牛场场长郭顺喜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5日向包头中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底,被告人郑俊怀得知呼和浩特立鑫实业开发公司准备转让其所持有的伊利公司社会法人股,便召集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共同商议购股事宜。郑俊怀提出成立一家公司收购这部分股票,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杨桂琴等三人表示问意,并进行了分工:由张显著通过伊利公司托管的呼和浩特市八拜奶牛场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解决购买股票所需的资金,李永平负责注册成立公司、购买股票,公司的注册资金由郑俊怀负责向内蒙古日信实业有限公司借款解决。
1999年12月30日,李永平在呼和浩特市工商局金川分局注册成立了呼和浩特市华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此间,郑俊怀、张显著分别与被告人郭顺喜商议,要求郭配合以八拜奶牛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供华世公司购买股票。郭顺喜同意,并指示八拜奶牛场的财务人员予以协助办理。12月30日,张显著指派财务人员以八拜奶牛场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华桥支行贷款1500万元并存入以八拜奶牛场的名义临时开设的帐户中。此款供华世公司从立鑫公司购买了伊利公司社会法人股393万股,支付金额1414.8万元;从天津市常印印刷有限公司购买了伊利公司社会法人股9170O股,支付金额348460元。此外,支付过户费、公证费等费用81810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260081.76元,转存华世公司帐户161648.24元。2000年12月26日,华世公司用所购买的伊利公司社会法人股作抵押,从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支行贷款1500万元归还了八拜奶牛场。2001年1月2日,八拜奶牛场将此款归还了新华桥支行。
2001年4月,长春胜利粮贸公司准备转让其所持有的伊利公司社会法人股。李永平得知消息后向郑俊怀作了汇报,郑俊怀决定华世公司收购这部分股票,并将张显著叫到办公室,共同商议购股事宜。郑俊怀让张显著想办法解决购买股票所需的资金,张显著提出将伊利公司的资金通过八拜奶牛场转到华世公司使用,郑俊怀同意,并进行了分工:由张显著负责调动资金,李永平负责购买股票。
此后,张显著指派财务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车站支行以八拜奶牛场名义开设了帐户,并指派财务人员从伊利公司结算中心开出一张金额为150万元的支票转存到该帐户中。此款供华世公司从长春胜利粮贸公司购买了伊利公司社会法人股202541万股,支付金额286135.35元。2003年3月,张显著指派财务人员将车站支行八拜奶牛场的帐户清户,将余款217429.41元转入华世公司。2004年7月,华世公司将150万元直接归还伊利公司。
上述购股转让协议的签订、过户等事宜均由李永平办理。
为不暴露华世公司购买股票的款项来源,张显著与郑俊怀商量后,对华世公司购买股票所使用的15OO万元和150万元的相关财务凭证一直未进行会计帐务处理。
2004年7月,有关部门介入伊利公司调查。为应对调查、掩盖犯罪事实,在郑俊怀安排下,郑俊怀与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等人分别签署了关于代替伊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华世公司股权的虚假承诺函;张显著、李永平又伪造了伊利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以华世公司为载体进行长期激励的虚假董事会会议记录;张显著、郭顺喜、李永平代表伊利公司、八拜奶牛场、华世公司签署了关于1500万元和150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同时,张显著将这些协议以及自己保管的1500万元和15O万元的相关财务凭证、单据交给八拜奶牛场财务人员补作了会计帐务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俊怀作为国家机关委派到伊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伊利公司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由郑俊怀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巨额公款供华世公司购买股票,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其中,郑俊怀、张显著、李永平参与挪用公款数额为1650万元,杨桂琴、郭顺喜参与挪用公款数额为1500万元,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郑俊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该案庭审预计历时一天,目前正在审理中。作者:白江浩/文 刘辉/图
转自: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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