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淄博1月2日讯(记者 赵志斌 通讯员韩博赵刚)《淄博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稿)已于日前经淄博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这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对公路路产损害处理的规定等内容进行了相应的细化,有望年内正式出台。
对于公路路产造成损害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些原则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导致大量的路损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不利于保护公路路产。《淄博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从淄博市的实际出发,对公路路产损害处理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细化:
对于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沤肥、烧荒、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种植农作物、占道经营的,处以200元罚款;在路肩上行驶机动车的,处以500元罚款;擅自设置路障、减速带(器)以及排水、收费、通讯、监控等设施的,处以1000元罚款;利用公路交通标志、行道树、护栏、护网以及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广告、招牌的,处以1500元罚款;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处以2000元罚款;擅自设置停车场、洗车场、维修站(场)、加油站以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以2500元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测桩、界桩、护栏、护网等公路设施的,处以3000元罚款;采矿、挖砂、烧窖、制坯、挖沟引水的,处以4000元罚款;擅自在桥梁、隧道、涵洞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有害液体输送管道的,处以5000元罚款。
此外,《淄博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还对超限运输管理、公路控制区等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并对相关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a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