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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新装修的房子被装饰公司拍成照片后登报宣传,家住龙湖·水晶郦城的李女士不干了。昨日,她找律师咨询,要和装饰公司说“聊斋”。
李女士2004年在水晶郦城第一组团购买住房一套。当年11月,她和重庆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业之峰)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不含主材)为4.83万元。去年4月,装修完毕。
“去年5月,业之峰工作人员找我。”李女士昨日称,工作人员希望在她家里拍照,“一套送给我,一套公司存档。”想到新房可以免费拍照留念,李女士同意了。
去年7月初,李女士接到好几个曾去她家参观过的朋友的电话。“装饰公司给了你多少广告费?”朋友开口就问。原来装饰公司此前在市内某媒体发布广告,李女士的新房也成了推介对象。广告上这样描述:“户型基本情况:龙湖·水晶郦城1—2—X02四室两厅;建筑面积:125平方米;工程造价:15万元(含主材),6.5万元(不含主材)”。广告上还附了一张装修后拍摄的照片。
李女士事后才知道,照片不但上了报,而且还被业之峰制作在水晶郦城二组团交房现场招揽生意的展板上。“没有征得我同意,装饰公司为啥这样做?”李女士打电话向业之峰交涉,对方表示下不为例。
事情很快过去半年。去年12月下旬,李女士再次接到朋友电话,“你的房子又上报了。”她急忙找来报纸,原来装饰公司为迎接水晶郦城三、四、五组团交房,又在报纸上打广告,李女士的房子仍然名列其上。李女士到接房现场,又在展板上发现几张自家房屋的照片,其中一张卧室的照片上居然有女儿的玉照!
“装饰公司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和著作权。”李女士认为,装饰公司只做了设计和基础装修工作,不应该把全部成果揽到自己名下。她还认为,自己只花了4.83万元(不含主材),装饰公司却标明6.5万元,“有欺诈其他消费者的嫌疑”。
李女士找业之峰讨说法,该公司派人给其送去一束鲜花和一个小礼品表示歉意,并希望用免费保洁一段时间的方式弥补。李女士不同意,“我应该得到相应赔偿。”她称自己较真的目的不是想获赔多少钱,只是希望装饰公司以后别去吃这种“免费午餐”。
昨日,业之峰客服部有关人士称,公司对李女士反映的问题相当重视,“是有些不妥。我们正在采取措施,希望妥善解决此事。”该人士称,将尽快把当初承诺的组照送给李女士。律师说法
未侵权但不妥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苟婷律师认为,装修公司没有侵犯业主的著作权。理由是《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该法第十一条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除有合同明确约定外,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案中,装修公司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且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依据上述法律,无论是工程设计图还是建筑作品的著作权都属于装修公司,所以装修公司没有侵犯业主著作权。
苟婷律师同时认为,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详细规定隐私权,但装修公司将该房屋的详细地址等内容公之于众,可能会诱导社会公众参观其作品,从而影响房屋所有人的正常生活,因此装修公司的该作法欠妥。
记者 李定兵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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