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周女士在上班途中乘坐的公共汽车发生了撞车事故。她看病又住院、还为此歇了班,为求赔偿,她把公交车所属的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丰台法院日前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周女士9600余元。
2004年10月14日,张某驾驶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北京公交控股公司司机林某驾驶大客车也由北向南行驶,因张某违反交通法规,小客车右侧车厢刮坏,大客车左前角损坏,此次事故经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但这次事故让大客车上的乘客周女士受了伤。
周女士起诉后,法院认为,周女士作为乘客乘车,公司既负有保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的义务,对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伤亡该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赔偿周女士的医疗费、急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法院没有支持周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