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轻女子登记入住旅社后被害身亡。虽然案件至今尚未侦破,但被害人父母却向旅社提起民事索赔——以该旅社没有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旅社赔偿他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8万余元。 那么,在这起命案中,旅社该不该赔偿?
旅社内被害家属提索赔
2004年4月7日,王艳(化名)以小芳的身份登记入住一家小旅社,预定住宿时间为一天。但王艳次日并未退宿。4月15日,该旅社的工作人员在王艳入住房间的床下发观她的尸体。公安机关认定,王艳系被害死亡,该刑事案件尚未侦破。
王艳的父母指出:王艳用别人身份证办理入住,旅社不加以阻拦存在过错;陌生人进入女儿入住的房间,而小旅社未按规定对该人予以登记,旅社对此也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王艳父母就此向该旅社提出巨额索赔。
法院判决旅社无需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艳入住的房间的门锁事发后未发现被撬压,故对王艳实施行凶的加害人应是王艳开门领入的,王艳作为成年人,应知道领一个可能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的人进入房间是危险的,但王艳放任该危险的发生,故王艳的遇害与其自身的过失不无关系。小旅社虽然存在未核实顾客身份证的过错,但与王艳遇害无因果关系。在对旅客领入的外来人员进行盘问、登记及门厅会客等制度的执行方面,就目前的住宿行业而言,五星级的宾馆尚且无法做到,如何苛求一个小旅社。而王艳未退宿,小旅社未查找,不属于小旅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王艳在住宿期间遇害身亡,依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王艳的遇害与旅社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旅社不应承担直接侵权的赔偿责任;王艳父母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律师说法:旅社的附随义务很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丁晓婷律师点评此案认为:在本案中,犯罪行为以极隐密的方式进行,房间的房门也是被害人自己打开,旅社服务人员始终无法得知消费者受到了侵害,故不能判定旅社没有尽保障义务。
那么,究竟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哪些,应如何认定呢?丁律师认为,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一是根据消费者所受损害的来源不同,区分加害人是经营者自身还是源于经营者以外的第三人的不法侵害;二是要分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所受损害发生有无事先预见、识别与控制能力;三是应考虑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客人一旦入住,就已经与旅社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住宿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一般来讲,附随义务仅包括诸如通知、警示、协助保管等。由于旅社是流动性较强的场所,在发生诸如盗窃、伤害等侵权行为时,他们的附随义务很轻,一般不应追究其赔偿责任。本报记者周贤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