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深化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和市级机关目标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机关效能建设,确保全市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直单位实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现就综合考核评价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牢固群众观,坚持组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体现“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业绩实现为导向”,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市直单位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合理、客观公正、群众认可、便于操作、奖优罚劣、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考评内容
考核和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社会评价。
(一)目标考核。主要是指市直单位的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领导考评。主要是指市直单位的工作目标和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社会评价。主要是指市直单位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办事公正和廉洁自律、工作实效和社会影响。
四、考评对象
考核评价的范围和对象为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及市直有关单位。分为两类:
第一类:综合考评单位,即实行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单位,包括社会服务相对较多的政府部门,社会服务相对较少的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党群部门。
第二类:非综合考评单位,即实行目标考核和领导考评相结合的单位。
五、方法程序
综合考评方法实行“考评结合、同步进行、综合评定”。
(一)目标制定
职能工作目标。市直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职能分工提出考核目标,经系统牵头部门审查后报市目标办审核并公示,由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共性工作目标。由共性工作目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三个文明”建设的要求提出考核目标,经市目标办汇总,由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二)目标下达
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由市目标办报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三)日常督查
市目标办会同各系统牵头部门对市直单位的职能工作目标的管理和实施情况,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实时考核验收等方式进行日常督促检查,并建立计算机目标管理动态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社会评价中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按项评估、以项计分的考核方法,由市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市直各单位自评、系统初评,市目标办审核、反馈和公示后,目标考核结果报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目标考核得分由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相加而成。
(五)领导考评
由市四套班子领导及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对市直单位工作目标和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完成情况,采用5分制标准组评分法进行考评。
(六)社会评价
市满意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省直机关、老干部、专家学者和市行风评议代表,各区县(市)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部、委、办、局,街道(乡镇)党政(包括人大)负责人,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人,企业代表和市民代表等九个投票层面进行社会评价。经统计计算出结果后,报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七)数据汇总
1、综合考评单位的数据汇总由市目标办、市满意办负责,根据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社会评价的得分,汇总得出各单位综合考评得分。
综合考评得分为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社会评价3项得分相加之和。
2、非综合考评单位的数据汇总由市目标办负责,根据目标考核和领导考评的得分,汇总得出各单位考核得分。
(八)等次确定
1、综合考评单位的等次,根据各单位综合考评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为优胜单位(满意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未达标末位单位(不满意单位)。其中,优胜单位(满意单位)占15%,先进单位占20%。
2、非综合考评单位的等次,根据各单位考核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为成绩显著单位、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4个等次。其中,成绩显著单位和工作先进单位的比例各占15%左右。
3、综合考评确定为优胜单位(满意单位)、先进单位,非综合考评确定为成绩显著单位、工作先进单位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4项工作中,没有被“一票”否决的;
(2)年度内单位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综合考评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为未达标单位:
(1)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4项工作中,有两个“一票”否决的;
(2)综合考评得分在82分以下的。
5、非综合考评单位有以下情况的,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1)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4项工作中,有两个“一票”否决的;
(2)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下的。
(九)结果公布
综合考评结果和非综合考评结果由市委、市政府通报,并在《杭州日报》上进行公布。
六、奖惩办法
综合考评确定为优胜单位(满意单位)、先进单位,非综合考评确定为成绩显著单位、工作先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当年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级财政收支情况,参照全省各地奖励的总体水平相应确定,按照“奖优罚劣,拉开档次”的原则发放。奖金由基本奖、年终奖、先进奖三部分组成。
对获得综合考评优胜单位(满意单位)、先进单位和非综合考评成绩显著单位、工作先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发放基本奖、年终奖的基础上,按不同等次和不同职务的系数加发先进奖。
对综合考评未达标单位的工作人员,按不同职务的系数扣发当年年终奖。对综合考评未达标末位单位(不满意单位)和非综合考评不合格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并扣发其工作人员当年年终奖。连续3年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七、信息公开
为使社会各界对市直各单位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依托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综合考评办法、各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解决“七大问题”目标任务分解及落实情况等。
八、监督措施
为确保综合考评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请市公证处对社会评价表的发放、回收、拆封、统计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社会评价结果出具公证书;请市级新闻单位对综合考评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报道,强化舆论监督。
九、考评时间
综合考评工作于每年12月开始,至次年3月中旬结束。
十、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市直单位综合考评工作的领导,建立杭州市综合考评委员会,适时组建杭州市综合考评办公室。目前综合考评的具体工作由市目标办和市满意办负责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配合。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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