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谢昌民 通讯员王跃峰)2005年底,省政府针对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执法难,部分地方性决定、意见与税法相抵触等现象,发出《关于严格税收执法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从5个方面要求各地进一步严格税收执法,加强税收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法治政府。
通知要求,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变更税法。不得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凡是市、县人民政府和部门越权减免税的,税务部门不得执行。
通知要求,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包税和变相包税,不得以行政手段对税收收入层层加码,不得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争管户、抢税源、引税收,不得强调以发展地方经济、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等名义,阻挠和干预税收执法。严禁虚收空转、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监管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抓好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该立案的要及时立案,该移送的依法移送,不得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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