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9日依法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丁鑫发利用先后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为邹某某、张某、秦某某等六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丁少华、其妻章斌(均另案处理)收受上述六人给予的人民币195万元,港币7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5万余元。丁鑫发还利用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于1998年4月28日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丁鑫发和其家人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鑫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章斌、其子丁少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丁鑫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丁鑫发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丁鑫发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与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a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