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树华 梁俊 陈健本报记者曾璐报道职工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昨日,记者从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每逢春节前夕,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都对社区的居民、单位的职工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对生活中因受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而影响家庭生活的职工进行补助,而职工取得这部分收入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人所得税。这里所指的福利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指的抚恤金是指国家或组织发给因公受伤或残疾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帮人员的家属的费用;所指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另外,税务部门强调,从职工福利费取得的困难补助需要提供单位(公司)会议决议的纪要;以困难名义取得的其他任何性质的收入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助,无论是货币或非货币,取得的个人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本单位发放的要并入当月工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负责代扣代缴。(5版《经济南京》)
(编辑 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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