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银行解除劳动合同不过10天,王女士使用的中国银行长城卡就被“冻结”了,卡内的6.7万元现金必须在45天后才能“解冻”,急需这笔现金上货的王女士心急如焚。1月12日,在中国银行沈阳分行长城卡信用部,一位相关负责人称,“冻结”的原因是因为该长城卡属于“内部职工卡”。
王女士曾作为中国银行沈阳市支行皇姑分行的编外业务用工,在银行工作了16年。2005年12月31日,王女士与中国银行结束了劳动关系,可她在职期间中国银行发放给她的长城卡并没有被收回。离开中国银行后,王女士帮着朋友做生意,出于习惯,王女士一直使用这张长城卡存取货款。2006年1月11日,王女士取钱时,被告之,她的长城卡已经被注销,卡内的存款必须要45天后才能取出。王女士说:“银行卡里还有6.7万余元存款,是用来春节前上货的。银行在没有事先通知我的情况下,怎么可以就将我的存款冻结45天呢?这么一来,我的损失就大了。”
1月12日下午,在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部,负责办理业务的戴科长告诉记者,王女士使用的长城信用卡属于“员工卡”,可以享受许多优惠。2005年12月7日,总行下发文件,要求各个分行在2005年12月30日前通知离职员工,将“员工卡”上缴或办理注销。戴科长说:“通知应由王女士当初所在的皇姑分行来负责,信用卡部则负责在1月9日将王女士等人的银行卡‘预销’。我们是按照总行的文件实行的。”
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的王乃龙律师认为,王女士与中国银行是一种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关系是平等的,银行的内部文件不是法律法规,并不能约束消费者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没有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银行没有权力终止银行卡继续使用,这实际上涉嫌“霸王条款”,是一种侵权行为。本报记者高寒冰实习生刘慧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