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采用较大市立法权全面修订燃气管理条例
符合条件便民服务点可直接注册
【本报讯】我市将对实施了近1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作全面修订。昨天下午,采用较大市立法的《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较之于原条例,新条例在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安全管理等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
宝安龙岗两区纳入适用范围
原条例属特区立法,施行期间,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在宝安、龙岗两区适用受到很大困扰。新条例采用了较大市立法方式,将适用范围从特区扩大至全深圳市,以加强对这两区燃气的管理。《条例(修订案)》明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质监、安监、工商、规划、能源、环保和交通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进行监管。为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条例(修订案)》增加了区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并规定了委托执法的内容。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条例(修订案)》规定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特许经营权方可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条例(修订案)》对申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燃气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便民服务点的条件分别予以规定。
《条例(修订案)》从保障用户的角度出发,规定管道燃气企业停气、降压,未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市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对停气超过48小时未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损失的,企业要依法补偿用户损失,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便民服务点可到工商部门登记
《条例(修订案)》规定,便民服务点只要符合4个条件就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然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备案:一是服务点在该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的5公里范围内;二是服务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不得超过0.12立方米;三是不得兼营与燃气无关的业务;四是符合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条例(修订案)》还规定,便民服务点必须具有固定场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流动销售瓶装燃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