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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3岁女童惨遭父母虐待致双足截肢
法规难操作 家庭暴力痛难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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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部门有协调权无执法权无法根本解决问题
条款宽泛执法部门干预家庭暴力依旧无法可依
各地缺乏对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人的救济措施
家庭暴力行为取证难认定难导致刑事处罚困难
一个名叫甜甜的3岁零9个月的女童于上周五(1月13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实施了双前足截肢手术。 记者了解到,这起悲剧的酿造者竟是甜甜的生母和继父。
3岁女童遭父母虐待双前足坏死被迫截肢
双脚已经冻烂,10个脚趾全部发黑坏死;右腿膝盖有一个血洞;臀部、脸部大面积损伤,双眼淤血肿胀成一条细缝;头部大大小小有十余处新旧伤痕;腹胀如鼓、呼吸急促……这是甜甜刚被送到医院时身上的惨状。
甜甜家住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永丰乡永胜村3队。20天前,永丰乡派出所接到110报警电话,两名民警随即赶到甜甜家中,当时甜甜已经奄奄一息了。
甜甜的主治医生说,甜甜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但是导致孩子呼吸困难的直接原因是她的双脚3级重度冻伤、10个脚趾全部坏死。根据天气状况,只有不穿鞋,孩子的脚才有可能造成3级冻伤。另外,通过脑CT检查,确定甜甜是先天性脑发育不全。经过医院连续几天的抢救治疗,孩子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经专家会诊,甜甜的双脚前掌已因严重冻伤全部坏死,必须截肢。
甜甜的生母阎东艳和继父龚建军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均承认多次殴打虐待甜甜。
这起女童受虐惨案很快引起当地警方的高度重视,乌鲁木齐县公安局指示永丰乡派出所立案调查,随后,龚建军夫妇被警方刑事拘留。1月11日,龚建军夫妇被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批准逮捕。
乌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负责人告诉记者,经查明,甜甜的继父龚建军、生母阎东艳长期虐待甜甜,经常不给她饭吃,造成孩子重度贫血、营养不良。此外,龚建军、阎东艳曾使用斧头、匕首、火钩、碎啤酒瓶、木柴等物殴打甜甜头部、身体。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1月12日,为甜甜实施截肢手术前,其生母阎东艳被警方押回医院在女儿的《术前记录》上签字。当再次看到甜甜时,她一遍遍地追问:“甜甜,你……还要妈妈吗?”但甜甜只是一个劲地摇头。
难以忍受家庭暴力花季少女举刀杀父
记者了解到,和小甜甜一样,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悲剧不在少数。前不久,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刚刚判决一个案子:14岁少女小影(化名)因无法忍受父亲的家庭暴力,举刀将其杀害。法院判决小影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5年5月2日凌晨4时许,一名女孩走进了新疆昌吉市绿洲路派出所,她神情慌乱地对民警说:“我来自首,我用刀把爸爸捅伤了。”说完这句话,女孩顿了顿,然后向民警描述了当时的情景:“我叫小影,今天凌晨3时左右,正在睡梦中的我突然听见爸爸和妈妈在吵架,我和弟弟跑到客厅一看,我爸正在对我妈拳打脚踢,我们上前劝阻,我爸不但不听,反而又来打骂我和弟弟。我实在忍受不了,就到厨房拿了一把匕首朝爸爸刺了一刀。从我刚记事起,爸爸就经常打妈妈,我爱爸爸也恨他,他不打人时特别好,可我就是想不通,他为什么老爱打妈妈,我实在受不了他了,现在我愿意接受法律对我的处理。”
小影的父亲被送往新疆吉州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12日,小影被新疆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小影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小影的父亲在案件中有重大过错。同时,因为小影不满16周岁,又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昌吉市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并考虑小影在犯罪后有悔罪的表现,因而对被告人小影免予刑事处罚。
过半数妇女遇家庭暴力调解只从世俗角度出发
当记者把这两个令人心痛的案例转述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联的工作人员时,他们没有说话,而是给记者提供了一份调研报告及一连串沉重的数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联“家庭暴力问题”调研小组日前深入新疆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的4个县(市)区、30余个乡镇(街道),共向社会不同人群发放调查问卷1万余份,深入了解区内不同人群中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
问卷统计表明,有38%的妇女受到过配偶的身体攻击;有30%的妇女受到过精神、情感、心理上的伤害;
有40%以上的被调查者不认为精神、情感上的折磨是家庭暴力;有26%以上的妇女不认为丈夫打老婆是违法行为;
有48%的人不知道“家庭暴力”这个概念;52%的人不知道我国有哪些法律中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行为。
有28.7%的人认为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最好的途径是找亲朋调解,37%的人认为应找妇联调解;23%的人不知道该怎么办。
此外,调查还表明有32.9%的人希望社会和法律立法对家庭暴力事件进行预防和干预;有45.3%的人希望强化政府、组织、司法等部门职责来预防与控制家庭暴力;有68%的人希望通过提高人的素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来防止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在调研中还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妇女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仍把这一行为归结为“家务事”。座谈时,许多经常受到家暴侵害的妇女只希望丈夫改变恶习,而不愿提及离婚。究其原因,有的是经济不能独立,有的是顾及脸面和孩子。还有的受害妇女求助到基层领导和有关部门,办事人员敷衍了事,调解不是站在道德法律的角度而是站在世俗的角度,久而久之,受害妇女也就不愿再找人调解。正是由于一些家庭矛盾没有得到及时的消化和解决,导致恶性案件呈上升趋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部长米娜瓦·艾沙在1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份调研报告已经递交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机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立法已被列入自治区人大2006年的立法计划中。
有协调权无执法权维权部门处境尴尬
1月16日,在自治区妇联维权热线部,专职双语(汉、维)接线员米海尔·阿吉告诉记者:“去年9月,新疆妇联正式开通妇女维权热线和反对家庭暴力热线,至今5个月内所接到的近300个热线电话中,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电话占到了近四分之一。实际上更多的受害人遭到家庭暴力后因碍于情面、怕‘丢人’等原因往往选择沉默。作为妇联维权部门,我们只有协调权,没有执法权,看到因家庭暴力而伤痕累累的妇女儿童,往往是心有余力不足。只能劝导教育或联系公安部门配合解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05年,新疆妇联和区内的两家律师事务所联合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服务工作站”,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就是其中的一家。该所主任关勇告诉记者,维权工作站设立一年来,仅在该所接待的信访案件中,反映家庭暴力案件就有五十多起,其中针对妇女配偶的暴力占绝大多数。该所对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19名妇女进行了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还有大量的受害人只是前来咨询,即使维权律师表示可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她们也都最终选择放弃了诉讼维权。
乌市新市区妇联与新市区公安分局联合成立的家庭暴力投诉站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投诉站接到的投诉并不多,并且当投诉站接到投诉,派出所民警出警依法对施暴者采取处罚、拘留等措施时,受害人却又请求警方不要追究其责任,使民警处于尴尬境地。
缺乏救济措施执法无法可依
长期从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盛新在1月1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时至今日,许多妇女并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的甚至还残留着“夫为妻纲”的封建思想,面对丈夫的淫威不敢反抗,导致暴力不断升级;有的则考虑为孩子保持一个完整的家,多年忍辱负重;不少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因法律知识欠缺,在问题发生时不知去哪里寻求帮助。而国内各地也缺乏对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受害人的救济措施。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说,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但由于条款过于宽泛,缺乏具体操作性,实际上执法部门在很多情况下干预家庭暴力还是无法可依。
王磊说,对家庭暴力行为还存在认定难、刑事处罚难的问题。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大量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律师向受害者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往往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也造成取证困难,受害人权利难以保障。另外,家庭暴力被规定为自诉案件,一方如果不打算离婚,往往不愿起诉另一方;对不构成轻微伤害的家庭暴力无法处理,往往会导致暴力升级。
制止家庭暴力期待多方联手
关勇认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应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等家庭成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要让她们真正了解到家庭暴力是侵害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要让她们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更要树立与家庭暴力抗争的勇气。同时要及时收集有利证据,学会自我保护,勇敢寻求居委会、基层妇联、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帮助。当家庭暴力使身体受到伤害时,要及时在公安机关留下笔录或验伤记录,便于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米娜瓦·艾沙提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妇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者提供救助。这些部门、组织有义务共同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彻底消除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对施暴者要进行严厉的处理和教育,对被施暴者要做好维权和抚慰工作。
张盛新律师建议,各地应该在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等建立健全基层“家庭暴力投诉站”,以方便群众随时投诉,在市、区(县)建立法律援助中心,随时随地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建议我国尽快出台《家庭暴力预防法》,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地方法规以及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意见,便于受害人及维权单位和部门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使施暴者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后,真正认识到并教育其他有家庭暴力倾向者,促使他们放下举起的拳头,不再动辄使用暴力,形成依法“制暴”,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根本目的。
遭受家庭暴力的女童甜甜遍体伤痕,最终被迫截肢。
各地人代会热议反家庭暴力立法
遭受家庭暴力,应怎样迅速地寻求法律保护?防治家庭暴力立法还存在哪些缺陷?地方立法进程如何?家庭暴力问题成为正在各地召开的人代会上,人大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陕西:明确司法防治
陕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表示,计划在今年就家庭暴力一些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总结全省实践情况,为制定《陕西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做准备。
陕西省省人大代表李军指出,在立法时一定要把“政府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的写进法规,这个庇护所为受害人提供食宿和必要的安全保障、精神治疗、心理治疗;建立24小时电话;乡镇级以上政府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
李军还希望在“司法防治”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检察院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得以家庭暴力纠纷为由不起诉、不批捕。法院在相关自诉案件中,对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时,法院必要时可依职权获取证据,不得简单以自诉人提不出证据而不予立案。
海南:具体规定公安职责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代表丁少娟代表建议在公安机关各派出所挂牌成立“家庭暴力投诉站”。丁少娟认为,当前亟需对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成立相关的机构。
重庆:已进入立法程序
重庆市妇联透露,今年,市人大将修改《重庆市妇女保障条例》,同时,《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也已进入立法程序,“对家庭成员施暴属于违法”将被写进新条例中。
深圳: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深圳市妇联透露,市人大常委会已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列入深圳市2006至2010年立法规划。
上海、河南:代表呼吁制定条例
据统计,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区、县各级妇联在法律咨询、电话热线和信访中共接待12844人,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663人,占接待总数的19.4%。针对这一现状,人大代表白文华提出,由于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尚未制定,为组织和促进家庭暴力防治综合治理网络的建立、完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保障家庭生活的健康和安全,建议制定《上海市防治家庭暴力条例》。
河南省人大代表刘向华等14人建议,应尽快出台《河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另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山西、安徽、山东、辽宁、贵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肃等省、自治区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条例、意见或办法。(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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