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发生事故妻子不治身亡张家民张娟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张娟】丈夫宋某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驮带妻子外出时,与公交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妻子不治身亡。事发后,宋某和对方司机被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在宋某一方对公交公司起诉获赔后,他的岳父、岳母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宋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陪护费等共计12.2万余元,并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事发当日,被告宋某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驮带妻子冯某,沿一条大街行驶。当车行至一条路上时,遇到司机杨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公交小客车行驶至此。在杨某提速欲从宋某车前驶过时,小客车前部撞到宋某的摩托车。被撞后,摩托车飞出数米,造成宋某、冯某受伤。不久,冯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宋某和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冯某的父母将宋某告上法庭。两位老人表示,杨某所在公司已被法院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现在要求宋某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陪护费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被告宋某表示,此次交通事故的死者冯某和他是夫妻。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他可以接受,超出的部分请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摩托车违章载人,在禁行路上行驶,经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其妻不负事故责任。因此,对于冯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被告宋某应承担一定责任。杨某驾驶经检验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也应负事故同等责任。由于杨某是公交公司的驾驶员,且该交通事故是在正常运营时发生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杨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该赔偿责任已由法院另案判决确认在案。由于被告宋某对二原告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要求无异议,法院不再置疑。而原告要求给付“误工费”的要求,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法官对记者说,本案中的交通事故涉及两个关系,一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另一个是侵权关系。公交司机与宋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他与宋某等构成了损害赔偿的关系,因此其所在单位应承担责任。在解决完这一纠纷后,本案另一个法律关系就凸显出来,死者是坐丈夫的车发生事故身亡的,丈夫与其形成一种侵权关系。由于她已经死亡,她的父母可以代其行使索赔的权利。该法官表示,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亲情而放弃赔偿,但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依然是客观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