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KTV经营者须向词曲作者付费收费标准由谁说了算成难题
彭俊杰
据广州日报报道,消费者到
KTV去唱卡拉OK,经营者需要向词曲作者付费,这个目前还为很多人不了解的事,却成了深圳南山区某
KTV被起诉的缘由。 昨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音著协会员著作权人的中文、英文词曲作品的表演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深圳南山区某
KTV告上深圳市南山区法庭,目前已经正式立案。
据悉,这是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身份在广东地区针对卡拉
OK歌舞厅的第一次上诉。
音著协:KTV经营者拒绝支付使用费
据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代理人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永泉介绍,被告KTV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原告会员的音乐作品,并以卡拉OK形式向消费者放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中文、英文词曲作品的表演权。据了解,这些作品为《暗香》、《常回家看看》等20首歌曲。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音著协作为上述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擅自长期公开使用其作品,因此曾要求其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被告KTV仍然拒绝支付使用费,鉴于被告KTV未经许可擅自长期公开使用音著协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音著协会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决定将其告上法庭。
据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收费根据是2000年9月国家版权局批准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如饭店、宾馆等旅游场所每床位每月收费1.75元。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费0.025元,超过40平方米的收费0.02元。
被告KTV:收多少由音著协自己说了算?
昨天,记者联系到了被告方深圳南山某KTV,一位罗姓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中国音著作权协会的诉讼理由并不认同,并坦诚自己对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不了解。他表示,“同行怎么做自己就怎么做,已经加入了深圳歌舞娱乐行业协会,按照相应的规定交了费。”
对于中国音著作权协会指出的应向词曲作者付费的要求,该罗姓负责人认为,这个要求目前并不为大家所知,“心理上也还没有适应这种‘收费’的概念,赚得多的夜总会交点也就算了,像我们这种一个房间只有两三百元盈利的小歌舞厅就算啦。”当记者据此问其是否认为应根据营业额的多少来决定有关法律是否应该执行时,罗姓负责人对此未置可否。
尽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表示与一些“天价”收费不同,但是被告某
KTV的总经理罗先生仍然对此表示质疑。他认为,“收费标准到底应该由谁说了算呢?这个收费标准是音著协自己规定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我认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