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时,可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承办部门应于收到听证申请2日内通知法制部门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制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这一规则,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听证将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四大原则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