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企业资信评估存在的问题
1.资信评级的独立性不足。目前,我国资信评级的主要推动力来自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而不是投资者,其结果往往导致资信评级流于形式,资信评级的公信力不高;加上目前我国公司债发行数量少,且由发行人和承销商选择评级机构并支付评级费用,评级机构依附于发行人而生存,发行人的意愿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信评级的结果。 资信评级的独立性严重不足。
2.评估方法、标准不一,评估机构各自为政。现阶段,我国各评估机构信用评审标准不一,有的是沿用项目评估方法,有的是照搬西方标准,各路专家仁智互见,从而使得整个资信评估市场被划分,资源不能共享,相互之间缺乏可比性;加上各家资信评估机构缺乏联系和交流,整个评估业的评估原则存在着很大差异,评级结果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的真实面目。
3.资信评级的市场基础不稳、规模偏小。与国外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晚、发展慢,社会信用环境基础也存在较大差距,市场规模小,业务品种较为单一,行业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市场是评级业发展的基础,业务量不足是影响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从目前已开展的评级业务种类看,信贷登记企业评级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市场化程度较低;可转债和证券公司债的发行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受发行条件、审批环节及市场因素等影响,能够发行债券的公司数量有限。因此,作为一个评级业务市场领域,其规模目前有一定局限。金融机构评级是一个很有前景的评级市场领域,但受制于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国有金融企业市场化的进程。
4.专业评级人才匮乏。资信评估活动,特别如证券评级,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评级人员既要有全面的宏观经济概念,又要通晓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专业,还要有很强的法律和政策观念,在知识结构上要求多元化、专业化。目前我国整个资信评估业人才缺乏,评级市场的专业化人才组织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5.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国内的资信评估业务发展虽已初具规模,但由于我国资信评估市场缺乏统一的管理,有关立法滞后,资信评估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较差,研究不力,指标体系较紊乱,缺乏行业发展战略与具体措施,主管机构不明确,评级工作在市场发展中的角色没有明确的界定,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体系也没有形成,机构之间的联系、协作、交流明显不足,工作的展开缺乏行业指导,严重影响资信评估的健康发展,应进一步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发展我国企业资信评估的对策
由于我国已经加入WTO,一些世界知名的资信评估机构将陆续进入我国市场,如何使本土的资信评估机构快速成长,使本国的重要经济信息受到保护,吸收国外成功经验,建立中国特色的资信评估机构已逐渐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
1.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立资信评估体系,政府的推动是十分必要的。政府有必要利用其强制性和公共性的优势,组建和扶持权威资信评估机构,积极创造和培育市场,如规定哪些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活动必须经过资信评估,哪些可自愿参与;不同类型和等级的企业应由不同级别的机构评估,以保证信贷标准的统一性和适用性。当然,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评估机构应转化为评估公司,与各行政部门脱离关系,实现商业化经营,以避免利益方寻租行为的出现。
2.加快立法,完善制度,为资信评估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目前,我国的资信评估没有正式的法规支持,缺乏监管措施和具体发展规划,导致了该行业发展的无序性。大多数金融管理部门并没有明确要求对有关信贷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在一些具体操作的规定上,更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国家有必要在证券、银行、信托投资、企业资本运作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对资信评估的要求,如原则和具体运作规则,哪些企业或部门不可以从事资信评估业务等方面进行规范;而且,这些规则不能政出多门要协调一致,否则资信评估业将很难得到发展。
3.明确规定评级机构的信息动态披露义务。一些资信评估机构经常为争夺业务出现诸如虚假报告、压价竞争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不良影响。要求资信评估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不仅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规范了资信评估机构的行为,因此应要求资信评估机构切实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利润相关方和主管单位的监管。(作者单位:湖南友谊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