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8日电感染了肝炎的孙先生住院治疗20多天后失去性命,家属认为医院负有责任,将医院告到法院,索赔32万余元。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日前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56211元。
孙先生的家属称,患者因感染戊型肝炎于2002年3月21日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医院连续给患者服用自行研制生产的中药汤剂。在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医师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检查处理,反而继续令其服用该中药汤剂。在患者有发生肝肾综合症的可能情况下,医师超剂量使用甘露醇,导致患者肝肾功能异常,病情加重。4月11日,医师又违反基本诊疗常规,未询问患者过敏史,未作过敏皮试,草率为患者注射了对患者禁用的药品,致使患者过敏反应加重,生命垂危。不良后果发生后,医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一再延误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合并发生脑水肿、肝肾综合症、多脏器衰竭,于4月13日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处重大过错,并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赔偿会诊治疗费、就医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交通住宿费、丧葬费、其老伴的扶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32万余元。
法院对中华医学会鉴定医院存在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的结论予以确认。原告要求在死亡赔偿金之外另付精神抚慰金和支付就医交通费的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