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防洪保安费如何收取的建议
第075号
代表姓名:崔相连
代表团:牡丹江
承办单位:省法制办、水利厅
目前,在部分市、县防洪保安费按企业的年销售额比例收取,由地税部门代收。
收取防洪保安费的目的,是为预防洪水灾害,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用于加固堤防的经费,企业应依据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职工人数交纳防洪保安费,此项收费的执法主体是各市、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而目前的收费依据完全脱离了收取的目的,是不合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税务部门代收的做法是违法的。
建议,修正目前防洪保安费的收取依据,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纠正税务部门代收的做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依法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