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商报讯(记者韩雷)2月17日,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公布了有关民航燃油附加费的决定,称国家改委、民航总局决定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而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去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去年7月26日,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下发文件,自8月1日起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费。 按文件规定,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项目代号“YQ”及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执行期限暂定到去年12月31日。
但在2006年之后,民航仍在收取民航燃油附加费,至2月,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了继续收取民航燃油附加费,同时没有规定出收取的时间段。
据了解,今年以来,国际油价波动较大,下跌幅度超过去年下半年,但仍高于去年同期的60%以上。据有关部门的预测,今年油价将在高于去年的价位运行,在节后票价不断打折的情况下,民航燃油附加费的收取,对民航在燃油亏损方面起到了部分补偿作用,但仅靠这种方式,即使无期限延长,也无法补偿油价不断上涨带来的损失。 |